广州发布P2P退出指引:应按比例清退资金 经营地址不可搬迁
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APP不可关闭,平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APP不可关闭,平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7月30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广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下称《退出指引》),适用于网贷机构主动终止网贷业务和退出网贷行业,包括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
《退出指引》强调,要坚持稳妥有序原则、出借人权益保护原则、协作配合原则与三个“不可”原则。其中,三个“不可”原则是指网贷机构退出期间,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APP不可关闭,平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退出指引》明确,网贷机构决定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在做出决定后及时向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备退出意向;同时,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存量业务并编制清单、编制退出方案、报送退出方案、发布退出公告、组织实施退出方案、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协会汇报退出工作进程及出现问题,并在完成清偿工作后,方可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退出指引》还表示,要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贷机构在作出退出方案后,应及时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成员、退出方案等相关内容通过官网、APP、微信公众号、邮件、短信等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告和通知,大额出借人进行电话告知与沟通,确保所有出借人获知退出信息。
同时,《退出指引》指出,网贷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处置,最大程度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其中,具有国资企业、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可争取该国资企业、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其次,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第三,可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收回资金;此外,通过不良处置收回的资金应按照出借人出资金额比例予以清退。
若网贷机构资不抵债,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过程中仍应按照《退出指引》妥善处置业务清偿、处置及其他退出事宜,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以下为《退出指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