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5万元,对方早就不存在了,能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二条: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认定的损失,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可以,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