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了解什么是票据的无追索权贴现业务
一般而言,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对在票据上背书签章的任一前手都具有追索权。但对于已将票据贴现给银行的企业来讲,如果仍然作为或有负债存在,从审慎的会计制度角度考虑,“或有负债”应该属于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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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对在票据上背书签章的任一前手都具有追索权。但对于已将票据贴现给银行的企业来讲,如果仍然作为或有负债存在,从审慎的会计制度角度考虑,“或有负债”应该属于披露的内容。对贴现银行来讲,如果确信票据本身无瑕疵、贸易背景真实、承兑银行在本行有授信,则基本能够断定承兑银行到期能够付款。
为此,产生了一种既便于银行控制风险,又有利于贴现申请人改善财务报表的贴现业务,即无追索权贴现业务。
一、业务含义
无追索权贴现是指银行从贴现申请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的行为。根据买入的票据种类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企业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的行为。该业务以商业银行的背书形式,提高了企业的信用等级,使得该商业承兑汇票能流入银行间票据市场。
2、银行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银行同业授信管理规定的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的行为。
适用客户包括:
1、有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客户益处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人,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销售增加,成本降低,利润扩大。
三、银行收益
1、可以获得一定的贴现利息收人。
2、为银行提供了稳定可观的中间业务收人(风险承担费)。
3、可以获得申请人的沉淀存款收益。
四、办理要求
银行办理无追索权贴现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在汇票到期日前30天提交银行,且期限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项下的承兑行,如为系统外银行,则必须在本银行规定的可以叙做银行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业务的承兑行名单之列,并且无追索权贴现总量应严格控制在同业授信额度范围内;如为系统内承兑行,一般应为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的其他分支机构。
商业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业务应纳人银行对承兑人统一授信范畴进行管理,并为承兑人核定额度。在办理该业务时,可直接占用承兑人的授信额度,而无须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业务应纳入银行对同业的统一授信范畴进行管理,并占用承兑行的授信额度。
为尽可能减少贴现银行的业务风险,贴现银行一般要求贴现申请人在其申请书中进行如下承诺:该票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与直接前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付出了合理的对价;该汇票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在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未得到证实及贵行对付款人/承兑行的额度核准以前,银行可仅以托收行的身份代理贴现申请人处理业务。
虽然贴现银行是无追索权地买入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汇票,但无追索权是有前提的,如存在欺诈、贸易背景不真实等情况,贴现银行仍然可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对于何种情况下,贴现银行可进行追索,一般都会在业务协议中特别载明。如在协议中明确,如由于基础交易存在欺诈,或者付款人拒绝付款事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向贴现银行返还相当于汇票面值的款项,并赔偿贴现银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邮电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
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无追索权贴现业务的利率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无追索权贴现业务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市场贴现利率。无追索权贴现业务中贴现银行在扣除融资利息后将贴现资金人申请人账户。鉴于该业务一经成立,贴现银行即丧失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比一般贴现业务承担的风险相对要大,为此在收取贴现利息之外,贴现银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风险承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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