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兴系私募跑路发酵,投资人闹到托管行,上海银行紧急回应
“阜兴系”实控人跑路、旗下私募违约的事件如今还在发酵,甚至愈演愈烈。
来源:互金侦探综合自券商中国、中国证券报
“阜兴系”实控人跑路、旗下私募违约的事件如今还在发酵,甚至愈演愈烈。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今日(7月24日)上午,大批涉事投资者前往上海银行(“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托管行之一)意图维权。
今日(7月24日)上午,有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爆料,大批维权投资者身着统一服装,聚集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门口。当记者赶往事发地点时,维权人群已经散去,只剩少数涉事投资者。
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说,他们是购买了“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在部分产品到期未拿到本息后,一些投资人开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称无法立案;随后,投资人赴基金业协会处请求维权,基金业协会在当日发出公告称托管行应“共同承担受托责任”,并召开投资人大会;然后该部分投资人到现场一起向涉事产品的托管行讨要说法。
(事发银行网点内仍正常办公,但门口聚集大量公安机关人员)
6月底,上海一起母公司资产达350亿元的私募跑路事件在私募圈炸响一颗巨雷。
上海阜兴实业实控人失联,集团旗下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陆续违约、无法兑付。此次维权投资者也均因此事而起,据一些投资者透露,未来几日他们还将前往部分相关托管行交涉。
几乎在集体维权事件发生的同时,一则“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各方关注。
对此,上海银行紧急回应称:
今日,我行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这个案例很具有代表性,尤其是现在资管新规正倡导打破刚兑。这个事情会影响以后我们托管业务的走向,这块非标准化资产的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底还要不要做了?”一名非涉事大型银行托管部人士告诉记者。
“阜兴系”私募东窗事发始于6月底,相关公司私募产品出现兑付预期,私募实控人失联。
7月13日,中基协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公告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协会表示,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协会还提醒,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协会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协会还公布了相关托管行的联系方式。
券商中国记者调查发现,从股权关系看,这4家私募机构均属“阜兴系”,实控人都是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据统计,这4家“阜兴系”私募旗下产品数量总计已达159只。有消息称,涉事私募基金产品金额超过200亿元。
中基协会官网显示,这些产品的托管金融机构大多为银行,包括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恒丰银行等,其中,上海银行托管的产品数量不在少数。以意隆财富为例,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其旗下的21只产品中,就有14只是上海银行托管,5只为恒丰银行托管,2只为光大银行托管。据了解,在与涉事私募机构合作时,银行基本都只存在托管关系。
既然涉事私募产品在银行的托管账户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账户里究竟还剩多少钱?这恐怕是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关注的焦点。然而,情况恐怕并不乐观。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多家托管银行,有三家银行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已经完全冻结了相关基金的托管账户,对相关账户内全部资金停止办理现金支付和资金转出。
“但其实现在账上资金没剩多少了,因为从基金发起之前,很多项目就已经到位了。基金发起成立之后,为了正常的付息,这些资金也必须都投出去。我不知道其他银行的情况,我们行账户里的资金剩下小部分。”其中一名托管行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据了解,该行的涉事私募基金托管金额超过百亿。
事件究竟进展如何?记者联系涉事私募之一意隆财富,公司总裁余亮的电话已经无法拨通,意隆浙江公司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意隆正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但经侦尚未立案,上海证监局已经立案调查了。
券商中国记者今日下午赶往意隆财富曾经的办公地址——上海东亚银行大厦7楼,原先的办公场所已经大门紧闭,公司的LOGO也不见踪影。电梯口的指示牌上,“701”和“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标识已被人为抹去。
一位在对门公司上班的员工向记者表示,意隆财富在数周前就已被相关部门查封。“听说关联公司也都被查封了,这里办公室一夜之间就没人了。”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在私募跑路等事件发生后,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受托职责,以基金为单位,召开持有人大会,接管基金管理权,代表投资者追讨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认为,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托管人应该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实现信托的隔离原则,建立私募基金募集账户与托管账户的有效隔离。要求基金管理人分别开立基金募集账户与托管账户,严禁两类账户混同使用;二是认真履行指令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发现投资指令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审核的对象包括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三是坚持基金“资金闭环管理”。在基金合同及相关投资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托管账户是基金资金划转及回笼的唯一账户。对于确因投资者原因需要调整资金流向或收款账户的,应要求投资人出具书面说明,并附有充足的证据。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森泰也表示,法律对托管人的职责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大体可以分为四项:一是保管基金财产;二是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三是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四是其他职责。“其中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是核心。”
托管违规现象屡见不鲜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在实践过程中,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各家银行对托管业务都是比较重视的,“基金开一个托管户,存续期基本上有三五年,因此开一个是一个。”
不过,上述银行人士表示,市场上托管账户的竞争比较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根据走款方便性、托管费率高低等指标选择托管人。对于一些小基金来说,走款的方便程度是考虑重点。“例如两三亿规模的基金,更愿意挑那些小银行,因为他们走款方便,不需要太多审核。”
“部分银行为了存款沉淀,有时只做形式上的托管,实质上就是企业下什么指令,就往哪里付款。”上述银行人士就指出,一旦资金明显违背规定用途而托管行没有详细审核,那肯定要承担责任。
“一些托管人没有严格进行分账管理,对于管理人指令的审核也流于形式,以致管理人可以方便地挪用资金,甚至出现没有项目的资金池现象或庞氏骗局,造成私募基金的乱象。”柯荆民认为。
原森泰也表示,通常来说,托管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向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时依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不合格划款指令划款的情况,导致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受损。“由于基金托管人基本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定,大多数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他说。
至于“资金闭环管理”,柯荆民认为,由于非标产品运作相对封闭,信息不够透明,对于这部分业务,托管人实际上很难履行职责。因此,在相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前,基金托管人有义务持续关注投资标的资产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按照投资账目办理工商登记等法定确权变更,防止发生资产被非法转移或者灭失,以致损害投资者利益。
此外,原森泰表示,立法者和监管者的意图非常明确,那就是以托管为原则,不托管为例外。但是,由于立法和监管规则留下可以不托管的口子,再加上其他原因,导致现实中私募基金不托管情形较多,这非常不利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托管人能够较好履行责任。以某大型银行为例,该行对托管业务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要求排查所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且不限于调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否向特定对象募资,是否通过不适当方式宣传,是否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等。又如,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每笔投资后,应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投资确权凭证。一个月内未收到投资标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催收提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