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倍增发展 保理立法再获关注

2018-07-14 23:08 28170

保理业务在促进我国信用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保理业务量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占全球

保理业务在促进我国信用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保理业务量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占全球保理业务量的15.6%,重返全球第一的位置。


在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保理业务中存在的虚构基础交易、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金融创新为名过度扩张信用等问题频出,令保理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


加快保理业务立法进程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家平表示,保理业务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对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特别是位于供应链上游的长尾客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国内保理业务量增速来看,2009年至2013年这5年间,中国的保理业务以年均54%的速度增长。2017年,国内31家银行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37万亿元,同比上升了37.80%,对我国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韩家平也直言,近年来保理行业出现的乱象,一方面造成了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过高的负债率,侵蚀金融机构资本金和风险抵御能力;另一方面信用交易异化为金融借贷,不利于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目前我国对现有法律与保理业务相关的规定较为笼统,与保理业务的高速发展和纠纷频发的现实存在不适应。


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乐良坦言,虽然我国关于保理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具备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尚存缺陷,突出表现在债权转让的立法落后,司法实践无法可依;法律条文互相冲突,部分条款与现实生活不协调。


因此,业内正在积极呼吁,有必要对保理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丁俊峰认为,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角度而言,只有在合同编中专章规定符合金融监管政策要求的保理合同立法,司法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才有了规范基础。


注重保理立法的可行性


近年来,最高法院、天津高院、上海高院以及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等已陆续出台了保理领域的指导意见。


谈及如何对保理业务进行立法的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叶燕斐提出,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在供应链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保理立法中,应倾向于对债权人、保理人权益的保护。


天津高级法院民四庭法官李超则建议,对保理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的条款应列入保理立法中,在适用保理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内容应列入司法解释中。


从法规的可行性角度来看,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专家黄琳认为,保理立法要更多接近商业实践和商业惯例;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登记与质押的衔接问题、登记制度对抗效力问题、优先权排序问题。


北京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春梅也表示,保理立法要考虑涉外保理;要明确保理服务的内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制度设计要考虑不要加重各方当事人的负担。


另外,还要考虑当前互联网发展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总经理助理贾海娜表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动产融资业务的升级,传统的融资形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融资模式落后、制度不完善以及配套服务滞后等问题,促进了电子融资交易及服务平台的发展。这些新的电子融资交易渠道,使得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更加便捷、高效。保理立法要适应这一变化。


有专家表示,保理业务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呈现出业务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特点。与合同法债权转让规则相比,保理法律法规需要重点解决对债权转让客体的变革、对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变革、对债权转让效力中优先权的变革、对债权转让中受让人权利义务配置的变革以及对债权转让中应收账款制度变革五大问题。


保理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征求意见稿”


据悉,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组目前已牵头起草了“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六稿)。


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政策法规组组长赵永军介绍,“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包括了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及凭证、应收账款债务的保证责任、应收账款的权属、应收账款收款风险的承担、保理合同的价款支付、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等共9条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六稿)则包括了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纠纷案件的管辖、保理纠纷案件的案由、转让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及效力、应收账款转让中的审慎注意义务、保理特户的除外规定、重复转让与优先规则、转让和质押并存的冲突解决规则、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变更的效力、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及抵销权等18条内容。


针对上述两项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室处长张雪松建议,还应从编纂体例、章节安排、原则和制度设计,到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上进一步斟酌,注重保理立法与民法典的逻辑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相互协调,以求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以及当事人据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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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理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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