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引入外部金融科技“碰壁” 数百万获客量变空口承诺
“与一家金融科技平台合作了2年多,坦白说效果远远达不到我们的预期值。”一家城商行零售业务主管赵诚(化名)告诉记者。
本报记者 陈植 上海报道
“与一家金融科技平台合作了2年多,坦白说效果远远达不到我们的预期值。”一家城商行零售业务主管赵诚(化名)告诉记者。
从2016年起,他所在城商行决定集中精力拓展零售业务,鉴于当时缺乏互联网运营与零售业务人才,于是决定引入外部金融科技机构,协助银行开发直销银行运营系统、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反欺诈风控模型、用户数据智能分析等。
两年之后,赵诚坦言因银行投入产出比严重不对等,自己多次被“批评”。
这并非个案。不少中小银行在引入外部金融科技技术拓展零售业务过程中,均遇到不同的麻烦,比如金融科技平台所承诺的“获客量”迟迟未能兑现,银行前期大量投入未能产生理想效果等。
这迫使越来越多中小银行转变合作策略,从前端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转向后端围绕业务合作效果进行利润分成。
付费模式变迁
不少中小银行就吃过前端付费的亏。
赵诚透露,与之合作的金融科技机构在业界名气不小,他们承诺在技术输出同时为银行带来数百万零售业务用户,因此银行先支付了逾2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
尽管引入这些技术令银行零售业务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但金融科技机构承诺的数百万零售业务用户并不到位,其所在零售部门只能自建营销渠道获客,运营开支因此远高于银行预算。
一家金融科技平台负责人表示,这种现象在选择前端付费的中小银行中并不少见,甚至有中小银行因为平台承诺的获客量不到位而拒绝支付后续款项。这背后,是部分平台为扩张业务“自吹自擂”惹的祸,由于其自身缺乏外部消费场景整合与自建场景能力,不大可能完成所谓的导流承诺。
“当前我们还遇到的一大困难在于,需要在直销银行运营系统上开发设计新的消费金融产品时,还不得不向金融科技平台支付额外的系统调整费用。”赵诚表示。
因此,他所在银行与其他平台开展合作时,转向采用后端利润分成模式,即金融科技平台先协助银行搭建消费金融产品、理财产品、直销银行运营系统与获客风控模型,当产品完成销售并产生利润后,银行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服务费。
上述金融科技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后端利润分成模式已经成为中小银行的主流合作方式。
记者多方了解到,当前金融科技平台与中小银行的后端利润分成比例,通常是按具体产品或业务计算,比如理财产品类技术输出能获得的利润分成约为4‰-8‰,消费金融贷款产品技术输出能获得的利润分成达1%-2%。
评估标准缺失
尽管越来越多平台向中小银行输出技术业务,但当前整个领域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
上述金融科技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多数中小银行在选择金融科技平台合作时,主要看五个方面:一是平台团队是否具备银行系统开发、合规操作、互联网产品运营的素质;二是平台以往有没有协助银行实现零售业务快速拓展的成功案例;三是整个平台针对银行需求的响应速度是否足够快;四是平台对系统后续运营能否给予足够支持;五是收费模式是否合理。
“每个环节都缺乏统一的评估体系,部分金融科技平台为了拓展业务规模,暗中给了银行不少额外好处。”上述平台负责人透露。所谓好处,包括平台主动向中小银行提供坏账兜底等抽屉协议。具体而言,平台先将部分资金以存款形式存入这家银行作为风险准备金,一旦与银行合作开发的消费信贷产品实际坏账率超过一定比例,银行可以动用这笔风险准备金核销坏账。
与此对应的是,金融科技平台要求的利润分成比例更高。比如,一家金融科技平台与某城商行联合建模,为银行消费金融产品提供批量导流与风控技术支持。这款产品计划一年放贷10亿元,创造约1亿元利息收入,金融科技平台一方面承诺兜底坏账率2%以上的信贷损失,一方面要求银行给予20%的产品利润。
“这实质上是一份业绩对赌协议。”赵诚指出。目前银行对金融科技平台提供的消费场景与用户质量不放心,加之缺乏完善的评估标准,才会引发不同形式的暗箱操作。
“此前我们曾与一家农商行协商一款产品的技术合作,这家银行特别关注我们所提供的消费场景与用户信用状况,甚至在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若这些用户出现违约是由于场景所致,那么平台必须对部分坏账进行兜底。”上述金融科技平台负责人表示,事实上,一些平台为此承担的经营压力可能远大于收入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