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发展之势不可逆 监管将何去何从?
随著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内地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各个领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最开始的数字支付平台,到后来的小额贷款、P2P平台,及现在热议的数字货币、区块链等等,不断有新名词进入大众的视野,相关企业在为投资者提高金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亦带来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例如,由于早前缺乏监管,国内P2P平台野蛮生长,发生多起风险事件,包括老板跑路,集资诈骗等。目前国内5000多家P2P平台中已有3000多家停业,正常运营的平台只有10%左右是有证经营,若网贷平台备案制实行,或将有更多平台退出。那么在监管层面,
随著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内地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各个领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最开始的数字支付平台,到后来的小额贷款、P2P平台,及现在热议的数字货币、区块链等等,不断有新名词进入大众的视野,相关企业在为投资者提高金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亦带来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例如,由于早前缺乏监管,国内P2P平台野蛮生长,发生多起风险事件,包括老板跑路,集资诈骗等。目前国内5000多家P2P平台中已有3000多家停业,正常运营的平台只有10%左右是有证经营,若网贷平台备案制实行,或将有更多平台退出。那么在监管层面,如何有效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又加强监管规避风险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问题。
陆磊:信息日益对称化,监管规则渐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日前在第五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上肯定,金融科技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逆的趋势,任何人都无法改变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所以我们只能接受。他认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现有的监管方式构成了挑战,因为金融科技令买家和卖家的信息日益对称化,导致原本依托审慎监管设置的一系列的规则,都可能逐渐失之于无效。
过去审慎监管的逻辑是:只要或只有金融机构安全,金融体系就必然安全。「而现在买家卖家日益直接见面,金融机构只是一个沟通的渠道,那么它的安全性又意味著什么?是不是需要偿付能力?真正的偿付能力在最终的资金运用方。所以对原本的银行也好、保险也好、证券也好所施加的那些游戏规则,可能都会发生改变,」陆磊说道。
他又指,金融科技的出现还会对经济游戏规则构成了挑战。比如,更多人进行交易是不是意味著更高的效率?是不是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差别定价?是不是意味著歧视?它一定会形成相关的新一轮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争议。还有一个问题是信息保护,一个个体的信息在什么程度下可以被使用?虽然这种使用可以给信息的所有者本身带来非常大的好处。
对此,他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最重要的是保证创业者、小型企业和家庭安全、可持续地获得金融资源,强化普惠金融和财务健康性。其次,监管层应思考如何构建数字时代的金融生态系统,让传统机构和新业态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按一个产业链或按竞争关系和谐并存。还必须把消费者保护放到首位,拓展优质信用贷款渠道,为消费者管理财富提供真正有技术含量的支撑,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未来监管更多依靠数据平台
过去内地金融科技的增长一定程度上是得到宽监管环境的支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在同一场合表示,但这种监管宽松的环境,制造了很多问题,许多网贷平台鱼龙混杂,没有牌照、没有数据、没有风控,但却在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现在各个领域金融政策监管都在加强,其核心就在于一条:监管全覆盖,要持牌经营。「没有持牌经营,不能做金融交易。这就是许多网贷平台现在觉得现在日子很难过的一个原因。」
他认为,未来数字金融行业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分化,最后分化的结果,是技术和金融两个不同领域的新的分工。「也就是说,擅长做技术的,让他做技术,擅长做金融的,让他做金融。当然,中间肯定会有相当部分的机构和个人既懂技术,又做金融,可以两个方面都做,没有问题,但仍然要当作一个金融机构监管。这是未来的方向。」
银保监会国际部负责人范文仲则相信,未来会涌现出真正优秀的网贷企业,所以对网络信贷不能一棒子打死。他又提示社会公众要对有害的创新保持警惕,比如非法集资,喜欢用新的噱头吸引人,虚拟货币、区块链,非常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噱头。「就像现在企业只要说在搞区块链,大家就会觉得你是创新企业。对于这种羊群效应式的跟风,一定要小心。」范文仲说。监管方面,他认为监管机构也会变成一个数据化的平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人工智能的合规官;未来监管机构,也会有人工智能的监管者。未来的监管将会从一个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组织体系,变成一个更多依靠实时非现场监控的数据平台。
防止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
那么从中央到地方,具体应如何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人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指,要完善中央与地方监管体系的协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金融科技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同时,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定位,特别是在金融科技广泛应用的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分工与定位,防止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还要压实地方金融办的责任,强化对金融科技应用带来的金融风险的监管和处置,防止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倾向。
从机构本身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和自律规则,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要清醒地认识到,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从业机构更应该把金融科技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在做好全面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稳妥、审慎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同时,也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绝对安全,在促进发展、提升效率方面缩手缩脚、停滞不前。
他又提出,从业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切实防范重要数据被泄露、被篡改、被丢失和非授权访问等风险。应围绕实体经济金融需求和传统金融服务所暴露出来的短板,审慎地选择相对稳定成熟、与业务发展契合度较高的数字技术,明确与相关合作方的责任划分管理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技术应用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避免「拿著锤子找钉子」的应用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