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出新规 当公司股东有"门槛"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
来源:经济导报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防止“一哄而起”,其中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等。
其他机构想成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的,除了上述盈利、入股资金及无违法违规等要求外,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至于不能成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的,也有详细规定。具体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企业涉及上述任意一条的,都将被剥夺股东资格。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为了推动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开展,《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比如,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允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