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监管|8省市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具体实施措施
来源:走出去智库CGGT((ID:cggthink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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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走出去智库(CGGT)战略投资研究部
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下降近三成,导致下降的主因是中央部委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海外投资监管措施。
在系列政策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于2017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系统的从指导思想和原则、鼓励限制与禁止海外投资类别等方面做了纲领性的指导,对各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各省市以此为依据针对性的加强了相关监管工作,而且,河南、浙江、山西、江苏、安徽、黑龙江、福建、天津等8省市还根据各省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和方案。这些地方性对外投资引导和规范性意见势必将深刻影响各地方走出去的规模、结构、方向,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
8省市对境外投资方向有哪些鼓励、限制或禁止的具体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整理该8省市的海外投资方向监管措施,供中国走出去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参考。
1、河南省:重点支持省企业发挥工程和技术优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电力装备、矿山装备、现代农机、食品加工等领域优势产能“走出去”。
2、安徽省:对鼓励类项目,在政策资金、贷款贴息、保费补助、项目用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库,优先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对外宣传推介。
3、天津市: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以外资外贸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为抓手,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文/走出去智库(CGGT)战略投资研究部
2017年、中央政府针对海外非理性投资混乱的情况,果断进行了强有力的政策干预,目前来看海外非理性投资得到有效遏制。
中央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落实。比较而言,河南、浙江、山西、江苏、安徽、黑龙江、福建、天津等8省市积极制定了落实措施和方案,8省市具体政策措施重点内容如下: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工作的通知》
2018年6月21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工作的通知》,支持河南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实体经济投资。
通知指出,河南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去”日益频繁,境外投资实现持续较快健康发展,涌现出宇通、洛钼、郑煤机等一批全球布局、跨国经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的优势企业。2017年,河南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完成投资7.6亿美元,增长75.5%,占全部对外投资总额的43.2%。
企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河南省为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等三类境外投资范围并规定了境外投资方向:重点支持河南省企业发挥工程和技术优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电力装备、矿山装备、现代农机、食品加工等领域优势产能“走出去”,开展装备和技术合作。限制河南省企业开展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禁止河南省企业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进行境外投资。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2018年4月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境外投资工作,引导和规范浙江企业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动浙江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稳步推进浙江钢铁、建材、石化、汽车、电力与能源、轻纺、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机械工程等优势产能“走出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大力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境外投资。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省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省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意见》指出,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人员出入境、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设立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快捷通道,对涉及项目协调或境外招商的相关公务人员,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
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企业,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浙江还将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及时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其境外投资备案(核准)、信贷、进出口、出入境等管理中,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山西省:《关于加强引导和规范做好境外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外事侨务办发布《关于加强引导和规范做好境外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山西省境外投资方向,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山西省《实施意见》指出,境外投资是山西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政方针指引下,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境外投资,坚持企业主体、深化改革、互利共赢、防范风险,深入挖掘山西国际产能合作潜力,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以“走出去”带动更高水平的“引进来”,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供给效率,切实推进山西省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支持山西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山西省相关产业提质升级;限制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限制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禁止山西省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
鼓励企业以山西省能源供给结构转型为重点,以产业延伸、更新和多元化发展为路径,聚焦产业转型,重点支持山西省企业发挥工程和技术优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矿产开发、焦化、钢铁、有色、建材、机械制造、电力、化工、轻纺、新能源等领域优势富余产能“走出去”,开展装备和技术合作,支持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合作以及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扩大农业对外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金融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
2017年12月6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外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明确提出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进行限制。
《通知》指出,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通知》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但《通知》同时表示,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除了房地产、酒店行业等,限制境外投资的情况还包括: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等。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引导支持鼓励类项目。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建材、汽车及零部件、钢铁、化工、煤炭、电力、工程机械、轻工纺织、矿产资源、农业等产业境外投资,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对鼓励类项目,在政策资金、贷款贴息、保费补助、项目用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库,优先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对外宣传推介,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审慎参与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境外投资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提示省内企业审慎参与限制类项目,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指导。对限制类项目,财政性资金不得支持;不得纳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库;不得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未获得有权限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限制类项目,资金不得汇出。获得有权限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限制类项目,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认真履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严格管控禁止类项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转报禁止类项目。对禁止类项目,财政性资金不得支持;不得纳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库;不得纳入徽商大会、境外安徽周、省级经贸代表团出访等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排查禁止类项目,坚决杜绝禁止类项目资金汇出。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年17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结合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和地方优势,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对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地缘优势,以对俄合作为重点,支持黑龙江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黑龙江省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黑龙江省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开发俄罗斯“滨海1号”国际运输走廊,开展对俄罗斯、蒙古和其他国家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建设,港口建设与经营等基础设施领域合作。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经贸合作区,带动其他企业抱团在境外合作区内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参与非洲“三网一化”和与南美洲国家的产能合作。
(二)加强电站成套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石油石化装备等领域优势产能和优势装备稳妥向外拓展,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研发及投资合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实施和应用。加强先进材料、智能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合作,积极开拓数控机床、燃气轮机、机器人等高端装备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支持企业研究建设“两国双园”合作模式。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引导企业采取并购、合资等多种方式取得境外油权、矿权,鼓励和指导企业赴俄开发煤炭、电力资源,开展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的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鼓励企业在三次采油和油田服务领域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加快从传统劳务输出、境外种植向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批发零售业等方面扩展。鼓励企业投资境外乳品、肉类、粮食和经济作物深加工项目,建立产加销、贸工商一体化的农业境外开发产业体系。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在境外发展农产品收购、仓储、冷藏等物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二)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31日,福建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办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实施意见》在进一步明确福建省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活动的基础上,对三类境外投资活动提出具体的分类指导措施,并从提升服务和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强化保障措施,旨在进一步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同时引导企业审慎决策,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投资安全。
福建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种类型对境外投资进行分类引导。鼓励类主要包含基础设施、优势产能、高新技术、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等方面境外投资;限制类是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区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境外投资,使用落后生产设备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禁止类是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五类境外投资行为。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境外投资分类指导。对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个类别的境外投资分别提出相应的指导措施。对鼓励类境外投资,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对限制类境外投资,加强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审慎参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限制领域境外投资项目将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对禁止类境外投资,通过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严格管控。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31日,天津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以外资外贸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为抓手,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资料来源:综合河南、浙江、山西、江苏、安徽、黑龙江、福建、天津相关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