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裁定之原产地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规定: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规定: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海关预裁定制度,是海关对企业申请的关于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等事项的预审核、预确定。企业可以在实际进出口活动前3个月甚至更短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海关预裁定事务,有利于企业及时有效地对进出口贸易活动做出预期、合理安排生产和贸易活动。
海关原产地预裁定
原产地预裁定涉及哪些内容?
1.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预裁定:是指海关对适用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涉及的拟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适用范围)。
2.原产资格预裁定:是指海关对拟进出口货物是否为具体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做出裁定。此类预裁定只针对特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是否满足该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判定标准做出预裁定。
原产地预裁定的效力
1.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可以根据海关原产地预裁定决定做出原产地声明。适用协定:适用中澳、中新、特惠。进口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或《预裁定办法》规定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者原产地预裁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格式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相关规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当由所依据的行政裁定决定书或者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该序列号不能重复使用。例如: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Y11801000001的,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可编制为Y1180100000100001。
2.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可作为原产地证据文件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海关原产地预裁定决定可以作为原产地证据文件。
预裁定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预裁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做出预裁定,并且给予警告,并按相关规定移交本关区缉私部门处置。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货物,不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或者实际进出口情形与提交的预裁定决定书所述情形不一致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2.权利义务:预裁定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时,应一并填写《保密声明》,可选择是否同意海关对外公布预裁定决定。预裁定机关根据企业的选择,相应在本关门户网站公布预裁定决定。
原产地预裁定申请的审批流程
原产地预裁定申请的无纸化申报
01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项下“预裁定”系统,向海关发送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以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等海关事务的预裁定申请。
02
原产地预裁定系统的功能简介:通过原产地预裁定系统,企业可实现原产地预裁定申请书的预录入、查询修改及原产地预裁定文书的查询功能。
03
原产地预裁定决定书的海关申报: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原产地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SY11801000038,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SY11801000038”),海关予以认可。
来源:广州海关12360、关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