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新规提出两种解决方案

2018-06-07 15:226214

信用卡账单1万元,到期还了9900元,虽然只剩下100元没还,可银行还会按1万元的全部欠款金额计算罚息。多年来饱受诟病的“全额罚息”条款很可能随着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改变。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热点内容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信用卡账单1万元,到期还了9900元,虽然只剩下100元没还,可银行还会按1万元的全部欠款金额计算罚息。多年来饱受诟病的“全额罚息”条款很可能随着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改变。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热点内容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全额罚息”

新规提出两种解决方案

“全额计息”也被称为“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不论已还金额有多少,发卡银行都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

此前,有媒体调查梳理15家国内主要银行的信用卡预期计息与违约金规则后发现,除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采用未清偿部分计息方式外,其余12家银行全部采用全额计息。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忘还信用卡账单的零头导致全额罚息,不少持卡人与银行产生纠纷,甚至打起官司。比如,今年年初尘埃落定的央视主播告某国有大行案,央视主播李先生刷某大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李先生认为该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其告上法庭。在经历一审败诉后,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改判,认为该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部分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应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银行返还多扣划金额。

对于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征求意见稿提供两种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采用方案一,意味着现在大部分银行都将推翻现在都“全额罚息”条款,采用部分计息方式;采用方案二则要求银行要向客户详细说清全额罚息的内容,即使解释清楚了,持卡人若还了90%以上欠款,也不用被全额罚息。这一方案对央视主播李先生这样疏忽漏还零头的持卡人十分有利。

过高利息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征求意见稿也涉及到“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意见稿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显然参考的是《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根据央行规定,2017年1月1日起,银行信用卡取消“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而且一次性收取。逾期违约金一般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最低收取金额从0元到20元人民币不等。信用卡资深专业人士董峥表示,从现有的收费标准看,银行信用卡的各项利息和收费应该都达不到24%的标准。

信用卡伪卡交易

法院不支持银行让持卡人还款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窃取复制银行卡信息制造伪卡盗刷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于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意见稿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意见稿规定,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盗刷

发卡行否认盗刷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网络盗刷的举证,意见稿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观点

新规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对于最高法拟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统一了司法审判的标准,提高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资深专业人士董峥指出,以往盗刷、伪卡交易引起的官司很多,但是从全国各地公开的判决信息来看,情节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判银行全责,有的判持卡人全责,还有双方责任四六开、五五开的都有。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司法审判的标准没有明确统一。昨天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各地法院就有了统一的标准,既提高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利于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有关全额罚息的条款,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兼顾了法律与情理,特别是第二种方案,兼顾了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双方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按照传统惯例并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利息计算时,往往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利息,明显对消费者不利,最高法拟作出的这一规定体现向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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