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绝不动摇,监管官员透露四大领域成管控重点

2018-05-30 11:246335

5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李文红主任在金融街论坛上披露了近期银行业监管得三大重点:防范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银行业对外开放,值得注意的是披露了四大监管重点领域——去杠杆、影子银行、重点风险管控、金融乱象.

导读:5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李文红主任在金融街论坛上披露了近期银行业监管得三大重点:防范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银行业对外开放,值得注意的是披露了四大监管重点领域——去杠杆、影子银行、重点风险管控、金融乱象.


1、推动结构化去杠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兼并重组,严格控制对高负债企业的融资,强化企业债务硬约束,减少过度借贷和多头借贷,促进降低企业的负债率。

同时还要防止居民杠杆率的过快增长,严查挪用消费贷款资金,违规透支信用卡等行为。

2、规范影子银行。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继续压缩同业投资,推动银行尽早开始理财业务的转型,逐步压缩银信内通道业务,严格执行今年年初发布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3、加强风险管控,包括加快处置不良贷款,通过现金清收,批量转让,核销,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促进规范房地产和地方政府隐形债务融资行为等等。

4、继续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引导银行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各种不规范的股权、股东行为,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李文红还披露,目前监管机构正在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抓紧推进《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准备作为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理财新规将会与资管新规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同时还会延续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良好做法,目的是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源,规范转型。


监管者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某项业务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我们都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要申请的牌照类型和所应该适用的监管规则,

确保对同类的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要杜绝以金融创新或者是技术创新的名义,在没有获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或者是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这一点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或者说是金融科技的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来源:金融街论坛2018

作者:中国银保监会 李文红

整理:金羊毛工作坊


凤凰网财经5月28日讯 5月28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人民银行、新华通讯社、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担任支持单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西城区人民政府承办的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召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在论坛上表示,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更加活跃,金融产品更加丰富,但是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也在不断的上升,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持续完善监管规则,不断的提高监管有效性。


1、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分析、评估和监管。应当密切的跟踪分析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适时采取监管措施,尤其要顺应危机后国际监管的新趋势,加强对银行业务模式的分析研究,厘清各类新业务的产品结构、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和监管方式。


2、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管者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某项业务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我们都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要申请的牌照类型和所应该适用的监管规则,确保对同类的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要杜绝以金融创新或者是技术创新的名义,在没有获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或者是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这一点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或者说是金融科技的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3、要强化宏观审慎视角,关注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影响。对于金融创新,不能仅从单体机构的视角看待其风险特征,当前许多创新产品都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征,需要关注金融创新的风险传染链条,加强监管,协调合作,做好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国际监管同行的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有效性。


以下为演讲实录:


李文红: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晚上好!今天很高兴参加2018年金融街论坛,今天我主要从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角度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前中国银行业运行的总体情况;二是近期银行业监管的工作重点;三是关于如何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平衡的思考。


当前,我国银行业保持平稳运行,一些市场乱象和资金脱实向虚的势头得到了初步的遏制——


首先银行业的主要经营和监管指标比较稳定。截止2018年3月末,银行业资产总额为256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5%,与上年末基本持平。关注类贷款率为3.42%,比上年末下降了0.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64%,拨备覆盖率为191.3%,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足。


其次,以同业、理财、表外业务为重点的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比如说2017年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和负债自2010年以来首次开始收缩,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2.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9475亿元,同业理财余额减少了3.4万亿元。同时,表外业务增速也在逐月回落,总体呈现出收缩的态势。


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还不够健全,不良资产还面临着反弹的压力,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不断增加,一些交叉性产品增大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增加了风险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此外,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开展的类金融业务对金融秩序产生的一些影响,需要进一步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个方面,我就介绍一下当前银行业监管的工作重点。


首先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此,我们将针对重点领域强化监管。


1、推动结构化去杠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兼并重组,严格控制对高负债企业的融资,强化企业债务硬约束,减少过度借贷和多头借贷,促进降低企业的负债率。


同时还要防止居民杠杆率的过快增长,严查挪用消费贷款资金,违规透支信用卡等行为。


2、规范影子银行,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继续压缩同业投资,推动银行尽早开始理财业务的转型,逐步压缩银信内通道业务,严格执行今年年初发布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3、加强风险管控,包括加快处置不良贷款,通过现金清收,批量转让,核销,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促进规范房地产和地方政府隐形债务融资行为等等。


4、继续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引导银行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各种不规范的股权、股东行为,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二是弥补监管制度短板。2017年以来,我们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国际标准,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制定或者是修定了股权管理、资本补充,流动性风险,压品管理,大额风险暴露,表外业务等一系列监管法规。下一步,我们还将结合2017年12越发不的《巴塞尔协议3》最终标准,针对银行业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推进监管制度的建设工作。


前期,中国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目前我们正在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抓紧推进《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准备作为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理财新规将会与资管新规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同时还会延续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良好做法,目的是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源,规范转型。


三是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在深化改革方面,重点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股东穿透监管,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严格董事、监事的选聘,强化履职评价,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主体责任,培育风险为本、合规优先的文化,构建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在对外开放方面,2018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我们正在推出一系列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举措,支持外资更广泛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成为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推动力量。

  1、推动外资投资的便利化。包括放宽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不设置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等。

  2、放宽外资设立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等。

  3、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取消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的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的要求,支持外资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业务。

  4、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引导其发挥经营优势,提升竞争力。

  为了加快推出相关的措施,我们将会按照立法程序启动对相关法规的修改,同时,也将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监管能力与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

  另外,我们还会同步受理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目前已经有来自英国、日本、新加坡的商业银行表达了在我国新设机构,或者是增持股权的意向。

  实际上在2017年,随着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改善,在华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已经有所提升,通过深化改革开放,也将会促进银行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最后我也想谈一下关于更好的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平衡的一些思考。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更加活跃,金融产品更加丰富,但是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也在不断的上升,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持续完善监管规则,不断的提高监管有效性。


1、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分析、评估和监管。应当密切的跟踪分析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适时采取监管措施,尤其要顺应危机后国际监管的新趋势,加强对银行业务模式的分析研究,厘清各类新业务的产品结构、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和监管方式。


2、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监管者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某项业务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我们都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要申请的牌照类型和所应该适用的监管规则,

确保对同类的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要杜绝以金融创新或者是技术创新的名义,在没有获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或者是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这一点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或者说是金融科技的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3、要强化宏观审慎视角,关注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影响。对于金融创新,不能仅从单体机构的视角看待其风险特征,当前许多创新产品都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征,需要关注金融创新的风险传染链条,加强监管,协调合作,做好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国际监管同行的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有效性。


近期,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强监管协同性,提高监管有效性。对于解决金融监管交叉和空白,逐步建立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将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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