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项自贸区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就复制推广上海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的共计30项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做出部署,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船舶运输及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等在内的若干领域的服务业开放举措将推向全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孙韶华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就复制推广上海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的共计30项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做出部署,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船舶运输及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等在内的若干领域的服务业开放举措将推向全国。
根据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计27项。在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等五项。
在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六项。
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等九项。
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领域,包括“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七项。
此外,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改革事项三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
据悉,截至目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153项。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自贸区探索至今,已经形成不少可以推广的经验,下一步,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将是自贸区的重要任务,也将助推自贸区红利更大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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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通知》 做好自贸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
来源:经济日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通知》明确,上海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此次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0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其中,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等5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等9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等7项。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改革事项3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细化分解,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截至目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15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