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
银保监会表示,《指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拓展新业务、挖掘新动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质效。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范佳慧
银保监会表示,《指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拓展新业务、挖掘新动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质效。
5月21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数据治理应当遵循全覆盖、匹配性、持续性、有效性四个基本原则。
架构方面,《指引》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是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
同时,《指引》明确了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
数据管理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管控、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而且要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持续评价更新数据管理制度。
此外,《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遵循更高的标准,对照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要点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监督管理方面,《指引》规定对于数据治理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或与公司治理评价、监管评级等挂钩;也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监管措施及实施行政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3月16日,原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增加了“首席数据官是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激励机制,保障数据治理工作有效推进”等内容。
银保监会表示,《指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拓展新业务、挖掘新动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