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发三起沉船事故!江苏海事局发布重要通告!
2018年4月份以来,长江江苏段共发生涉及进江海轮的水上交通事故3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来源:吾爱航运网整编。
一、关于近期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相关航运公司:
2018年4月份以来,长江江苏段共发生涉及进江海轮的水上交通事故3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8年4月10日1133时许,下行的巴拿马籍进江海轮“环球未来”轮(船长185.78米、散货船、空载)在长江泰兴水道#80-1浮附近水域,追越内河船舶“皖滨江88”轮(船长49.8米、干货船、载运卷钢)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后者沉没、船上2人落水失踪。
二、2018年4月19日2326时许,上行的巴拿马籍进江海轮“信航301”轮(船长95.09米、油船、载运沥青)在长江通州沙东水道苏桥#4浮附近水域,避让由南向北横越航道的内河船舶“苏启来舟900”轮(船长38.4米、干货船、载运黄砂)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后者沉没、船上2人落水失踪。
三、2018年5月11日2038时许,下行海轮“新海通11”轮(船长189.99米、散货船、空载)在长江福姜沙水道与一艘内河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后者沉没。事故情况正在调查中。
进江海轮应认真吸取上述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长江江苏段航行安全工作。
一、进江海轮在航行时应加强瞭望,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和雷达观测等手段,时刻了解周围环境和附近船舶航行动态,谨慎驾驶。适当增加驾驶台值班瞭望人员,在复杂航段、能见度不良、船舶盲区较大等情况下,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头。
二、进江海轮在与他船对驶、交叉相遇避让时,应遵守“车让为主、舵让为辅”的原则。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避让意图不统一时,应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以控制本船航速和留足避让余地。采取的避让行动应当及早、明确,并运用良好的船艺,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三、进江海轮在追越他船时,应提前取得被追越船同意,按规定鸣放追越声号,与被追越船间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追越应在航道和船流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谨慎实施。被追越海轮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应积极采取减速、让出一部分航道等措施配合追越。
四、进江海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引航。对长江江苏段通航环境不熟悉或者自行驾驶船舶航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进江海轮,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五、进江海轮船员应加强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等航行规则的学习,提前熟悉长江通航环境和航行操作要领,尤其是汛期水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进江海轮应严格遵守《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长江江苏段船舶最大吃水控制标准、航速限制标准,保持船舶具有良好的航行操纵性能。
六、进江海轮应遵守《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能见度不良、大风等恶劣天气下的禁限航要求,遵章航行,保障安全。
特此通报。
2018年5月12日
二、受限船舶进出深水航道,这些你要知道!
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南通天生港至南京新生圩)已投入试运行(见吾爱航运网先前文章:重磅!长江南京以下航道12.5米了)。深水航道受限船舶的安全监管规定也一直受到大家的重视。江苏海事局近日将对此进行发文,明确长江干线太仓至南京新生圩段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那么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受限船舶的注意事项吧!
1、哪些船舶属于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
所称受限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或船队):
(一)实际淡吃水10.5米及以上的;
(二)拟通过裕隆洲下口至长江#106红浮与#106黑浮连线水域,单船最大长度150米及以上,其他航段单船最大长度205米及以上的;
(三)总长30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及以上的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
(四)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拟通过航段过江电缆设计通航净空高度的;
(五)船舶吨级超过障碍性桥梁桥墩设计防撞标准的。
2、哪些船舶不得通过深水航道水域?
(一)单船最大长度超过300米的,其中单船最大长度超过230米拟通过尹公洲水域的;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拟通过桥梁设计通航净空高度的;
(三)船舶吃水超过公布的最大吃水限制的。
3、受限船进出深水航道水域应如何评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受限船舶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形成结论性评审意见。
专家组成员由引航、港口、航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受限船舶在同一季节(洪水期、枯水期),停靠通航环境相似码头,可参考已通过评审同一船型船舶的评审意见。
4、受限船舶进出深水航道水域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应当严格遵守船舶定线制等规定,根据航经水域通航环境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提前了解和掌握航经水域潮汐、水位等通航环境情况,合理配载;
(二)组织船员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在航行过程中应显示相应号灯号型、备妥双锚;航经障碍性桥梁桥区等复杂航段应当派人瞭头,船长、轮机长应当在岗操作;
(四)停泊、作业期间,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遇有大风、洪水等紧急异常情况时,应按航行值班要求值班;
(五)高洪水位期,应适当减载,确保满足定线制最低航速规定。
5、受限船舶通过哪些水域需要加强保障措施?
受限船舶通过下列水域,应按专家论证意见等要求,落实安全维护或伴航等保障措施:
(一)苏通大桥水域;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大于37.46米的船舶航经五峰山过江电缆水域;
(三)总长30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及以上的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航经的水域;
(四)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等操纵过程中需横越主航道的水域;
(五)尹公洲航段、跨江桥梁施工水域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水域。
6、受限船舶应如何靠泊?
接靠受限船舶的泊位等级应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港航道和泊位前沿水深满足拟靠受限船舶吃水要求,合理指泊。
从事受限船舶装卸作业的码头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避免或减少受限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抛锚待泊。
受限船舶通过福姜沙中水道,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
受限船舶进出江前,应填写《受限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单》,提前24小时报送进/出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请关注江苏海事局门户网站。
三、长江江苏段12.5米深水航道船舶最大吃水控制标准
各有关单位、船舶:
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于2018年5月投入试运行,为保障长江江苏段12.5米深水航道船舶通航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2014年第3号通告),江苏海事局组织航运、航道等部门专家研究制定了长江江苏段12.5米深水航道船舶最大吃水控制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江阴以上(江阴大桥至南京新生圩)12.5米深水航道船舶最大吃水控制在11.36米及以下。
二、江阴以下(太仓浏河口至江阴大桥)12.5米深水航道船舶最大吃水控制在12.0米及以下。
三、在高洪水位期长江流速较快,大型海轮应控制船舶装载量以减少船舶吃水,确保船舶最低航速不低于《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规定的最低航速。
四、船舶应根据拟靠泊码头前沿水深、航道尺度、锚地条件、季节性水文特点、船舶操纵性能和船员驾引技能等因素严格控制船舶最大吃水,保障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五、当12.5米深水航道水深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实际水深为准。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