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快评】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 网约车平台是否担责存争议?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首先应由其直接加害人,也就是本案的中犯罪嫌疑人负责。
【电商快评】
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 网约车平台是否担责存争议?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
一、案件事实
5月7日17时许,郑州警方接到群众李先生报警,称其女儿李某某5月5日晚在郑州市航空港区乘车前往郑州火车站途中失踪。5月8日7时许,警方在郑州市航空港区始祖路与梁州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上发现一具女尸,通过现场勘查以及对现场挎包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进行比对,确定死者系失踪的李某某。5月12日4时30分许,通过多方努力,在距离嫌疑人跳河点下游约50公里处的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12日上午,警方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与此前在案发现场搜集的嫌疑人刘某华DNA样本分型一致,确认打捞出的尸体系犯罪嫌疑人刘某华。
二、专家观点
对此,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针对本热点话题中反映的问题发布快评予以专业法律界定。
1、谁应该为空姐的死亡负责?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首先应由其直接加害人,也就是本案的中犯罪嫌疑人负责。但是,跟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仍有遗产,应当再其遗产范围内对空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滴滴平台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人,也要对空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2、滴滴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此,电子商务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在法律上难以认定滴滴顺风车平台的责任,但是不代表企业没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这个涉案司机是滴滴顺风车司机,根据交通部等部委颁布的网约车管理办法,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的范畴,对车辆、司机都没有准入门槛方面的的要求,顺风车平台也不像网约车平台那样需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顺风车的业务本身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法律上应该属于为乘客及顺风车司机提供居间合同服务。所以通常情况下,顺风车平台在法律上不对乘客乘坐顺风车过程中遇到的人身伤害负责。但是如果顺风车平台没有对顺风车司机尽到身份审核的义务,则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就这个案件来讲,虽然在法律上难以认定滴滴顺风车平台的责任,但是不代表企业没有相应的社会责任。作为一家有着众多用户的平台,滴滴应该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来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可以考虑采取与专车、快车司机类似的措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等。当然这些措施只能说是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要完全消除风险取决于很多因素。
对此,贾路路认为,滴滴平台违反用户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分析滴滴平台应当对乘车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就要看滴滴平台违法了何法律义务,包括来自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和合同上的义务。在法律上,由于目前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排除了顺风车的适用,因此顺风车的法律规制上,属于法律空白。在合同上,滴滴平台对滴滴乘客的合同义务来自于与乘客订立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在协议中,滴滴平台约定收取一定的收取信息服务费,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原则,滴滴平台应当为滴滴司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滴滴司机套用其父账号的行为,滴滴没有及时制止,存在过错,应当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另外,滴滴多次接到乘客对犯罪嫌疑人的投诉并没有尽责处理,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没有尽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滴滴平台发布悬赏公告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对此,赵占领认为,公开司机的个人信息不代表一定侵犯其隐私权。
滴滴的悬赏公告没有说因为什么事情而公开悬赏寻找司机,没有说司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不涉及名誉权的问题。公开司机的个人信息不代表一定侵犯其隐私权,首先,这个司机本身有重大犯罪嫌疑,甚至可能已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公众也有义务配合警方,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滴滴是利用其影响力,通过悬赏方式,尽快收集线索,也起到协助警方尽快侦破案件的作用。但是公告的方式可能会给不明真相的公众带来一定风险,最好还是提示公众发现线索后及时联系警方,注意安全,不宜直接自行跟踪或搭话。滴滴昨天的公告没有相关安全提示,今天做了修改,增加了相关的提示内容,应该也是考虑这个因素。
对此,贾路路认为,滴滴平台是向大众披露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敏感的个人信息就属于对犯罪嫌疑人违约,也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滴滴《隐私政策》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我们会向其提供您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向滴滴要求提供滴滴司机的个人信息时,滴滴平台有向其披露的义务。但是,本案中,滴滴平台是向大众披露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敏感的个人信息就属于对犯罪嫌疑人违约,也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4、在网约车乘客的安全保障问题上,平台和监管部门应如何应对来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对此,贾路路认为,滴滴平台应当将用户的安全,尤其是乘客的安全放在企业价值的第一位。
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首先通过本次事件要反思其商业模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据悉本次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与其平台的社交性有关,滴滴顺丰司机能够看到乘客个人信息和相关评价,这本身就是对乘客权益的损害。也就是说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但还是一定要建立尊重和保障乘客权益的基础上。其次,滴滴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也存在很多限制用户权利,免除平台责任的规定。滴滴平台不能将企业的发展,建立在牺牲用户权益的基础上,应当将用户的安全,尤其是乘客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对相关监管部门来说,首先要加紧制定对顺风车的安全管理规定,顺风车不能是法外之地。在法律上,安全与自由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要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障,相应地就要提高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和网约车平台日常对网约车的监管力度。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