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民币结算试点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2009-07-03 09:41671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问时指出,国务院批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问时指出,国务院批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该负责人表示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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