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开启新时代 四位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管解读资管新规
自2017年11月27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历经征求意见,并在2018年3月28日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后,4月27日,政策终于落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胡艳明
自2017年11月27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历经征求意见,并在2018年3月28日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后,4月27日,政策终于落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浙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管,对新规进行解读。
彭向东,中国农业银行投行部总裁:资管新规把过渡期延长了到2020年,对于银行理财转型难度比较大,准备工作比较多的机构来说是较大的利好。
从估值方法上来讲,原来基本都是净值型产品,新规允许部分封闭产品用成本参与法进行估值,这样更有利于银行理财的一些工作,总体来讲新规出台,对银行来说是个比较好的事情。
新规对理财产品的影响,主要影响在非标资产、错配期限的要求上。过去几年非标的数额增长较快,而未来,要看私募产品的发行能力,能发多少产品线才能投多少非标,理论来讲非标并非消失,数量上可能会有大幅的下降,但对银行理财来讲,非标作为一种特色的资产,未来空间尚存。
对于设置资管子公司,农行会有相关的一些计划,尚在研究当中。大行理财收入占比相对较低的,而对于部分体量较小银行来讲,理财收入可能比较重要的,所以投入资源更大一点。
王卫东,中行投行与资管部副总经理:资管新规从2017年11月征求意见开始,市场上已经开始讨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监管机构与市场、业界以及学者也有了多轮的讨论和沟通,所以从金融市场领域或业内来看,新规落地在预期范围内。
对于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我认为这体现央行等监管机构实事求是的态度。 市场上仍有存量的资产,存量的业务规模不可忽视,后续如何处置是较大的问题,所以在推进过程中要尊重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过渡期延长,一方面体现了监管本身在制定中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另一方面体现监管希望给市场一个更相对松紧有度的空间去化解存量的业务,同时在这过程中,希望市场尽快根据新规要求做回归本源的资管业务,让两者相承接。
存量当中的非标模式比较多样化。从风险的角度,或者从资产管理本源的角度,非标模式存在一定偏离,例如通过理财的形式投资等,在风险承担或者在风险的披露上有一定的偏离,资管新规本身也是一种纠偏的需要。所以原来不符合业务本源的业务模式,需要找到符合业务客观规律的新的解决方案,不能简单与原来业务基础比较。我认为,未来行业会努力去找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业务模式。
关于是否会成立资管子公司,中行方面正在研究,部分发布公告的银行可能仅从董事会的层面完成了初步流程,后续如何成立,尚需进一步行动。监管层面对于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可能会有部分细则需进一步出台,这次新规只是定了一个方向性的要求,后续如何落地操作,尚有细节性的要求。所以目前我们也密切跟踪同业的情况,同时与监管层保持沟通,内部做全方位的评估和分析。
潘东,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管新规比之前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深化,比如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与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的时间是匹配的,留给市场的时间可能更加充足,让整个转型更加的平稳。
在投资层面,对非标产品,银监会一直对非标额度的监管比较严格的,此次在额度监管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期限匹配等,预计市场将会按照要求实施。
朱永利,浙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从2017年11月17号资产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兴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央行在此期间进行了反复研究和市场互动,评估和测算对市场的可能影响,在此基础进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相关各方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评估,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与完善。
资管新规的管理目标、基本原则、条款内容,尤其是过渡期延长、估值、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都符合市场预期。
过渡期延长曾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市场呼声一直比较高;净值化产品方面,鼓励以市值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法计量,这也符合市场良性预期。
此前市场关于打破多层嵌套的呼声也比较大,市场期望各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各类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既消除了多层嵌套的动机,也提供了消除多层嵌套制度性安排;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在某方面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委托;另外没有一刀切,有些机构在某些领域管理能力比较强,有些能力比较弱,需要一种合作和互补,打掉多层嵌套,允许一层嵌套,这种互补也是符合预期的。
在非标投资,整体属于积极稳妥,符合市场预期,没有一刀切禁止,仍然为非标投资保留了空间,同时新规有序压缩非标规模,对期限错配进行管控,防止异化为类信贷和影子银行;杠杆率水平方面,负债端的杠杆,也即分级产品的杠杆,分级比例比照现有监管标准,也基本符合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