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再次更新黑名单!使用这八家品牌要注意了
来源:互联网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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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网讯 于2018年4月14日获悉《未报备黑名单》再次更新,本次共有8家品牌被拉入黑名单。
1:海峡支付
2:快可付
3:恋卡钱包
4:便利宝
5:币要
6:HiPay
7:安鑫付
8:玖爱付
2018年首批1月25日拉黑10款支付品牌以来,今年进入黑名单产品已达87款,除了前段时间银联以一个礼拜添加10款进入银联卡支付应用软件未报备品牌黑名单的速度在更新后,目前银联明显放缓了速度,进入不定时更新。
另外不仅是中国银联连续下发银联卡支付应用软件未报备黑名单,严查无证无报备手刷;目前央行针对二清也正在进行严打,此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这一文件主要是在前期打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以持证机构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检查持证机构违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行为。
在前期打击‘二清’的过程中,发现有些无证支付机构是依赖银行和支付机构违规提供清算通道,本次《通知》以持证机构作为整治切入点,意在切断从银行、支付机构、清算组织及下属公司获得清算通道的可能。
整治工作核心:以持证机构(银行、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各地方清算中心)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检查持证机构违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行为。
通知特别指出,支付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拓展特约商户(含网络商户),同时确认开展外包服务商的工作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将核心业务外包的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央行将重点查处持证机构包括:
1)针对无证机构的资金来源,为无证机构提供资金清算、结算通道的行为;
2)通过系统发起集中代收付等业务的委托人直接从事支付业务的行为;
3)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为无证机构放通道、提供“代付业务”、为无证机构开立内部过渡户,接收无证机构的交易量并协助划转资金等。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同步下发了持证机构自查内容。自查内容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终端主密钥与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客户备付金管理与账户开立、账户开立与使用合规性、内部过渡账户开立情况、收单外包业务管理、代收付业务开展情况、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各项责任履行情况、风险事件处置情况等多个内容。
重点查11大类44要点
那么,对持牌机构纠察的业务节点到底有哪些?据证券时报报道称获得了一份持证机构关于“无证经营支付自查表”的样本,发现此次整治的要点涉及11大类、44个要点,自查的部门包含了卡部、零售部、电子银行部等各个部门。
具体而言,自查内容包括:
特约商户资质审核、
受理终端主密钥与网络支付接口管理、
交易处理、
资金结算、
客户备付金管理与账户开立、
账户开立与使用合规性、
内部过渡账户开立情况、
收单外包业务管理、
代收付业务开展情况、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各项责任履行情况、
风险事件处置情况等11个大类内容。
11个大类内容细分之下又包含44个细分项内容,例如“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各项责任履行情况”细分核查项目包含4个,即“是否在网上买卖POS机、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是否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银行自助柜员机是否执行24小时后办理非本人同行转账和是否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对支付市场的整治不同于以往,是重点以持证机构为切入点,重点检查持证机构给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的违规行为,从而切断无证机构的支付业务渠道,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规范支付业务活动,从根源上净化支付服务市场。
央行在此次整治的时间上的要求是:
去年12月底之前要求持证机构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进展,并提交总结报告;
在2018年2月前,央行分支机构将组织检查;
2018年4月底,央行总行将组织开展现场督察;
2018年6月前,央行分行和总行将对自查和整改不力的持证机构进行处罚,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通知》中可以看到,此次央行是在前期打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相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的相关工作,以持证机构为重点检查对象,持证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同城清算系统运营机构、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中心运营机构。
2018年2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人民银行2018年支付结算工作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在会表示了始终强调严“管”,严厉打击支付乱象。
另外根据2017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内容显示,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而上述纪要中所谓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俗称“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