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之思:了解风险,拒绝被套路

2018-04-09 16:467208

近期,山东长清一批大学生深陷“套路贷”引起网友关注,其中一女大学生借5000元被逼还13万,还写下30万欠条。诈骗团伙使用各种手段催债,有的大学生已经离家出走,甚至全家搬迁……

  近期,山东长清一批大学生深陷“套路贷”引起网友关注,其中一女大学生借5000元被逼还13万,还写下30万欠条。诈骗团伙使用各种手段催债,有的大学生已经离家出走,甚至全家搬迁……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已经侵害了众多借款人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的“套路”,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图片来源:东方IC)

“套路贷”是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不同于以往的网络电话诈骗,“套路贷”设局更精心,流程更详细,准备更齐全,且混杂在众多网络借贷平台之中,在“合法”外衣下行违法之事,不仅是主动去骗人,也是在等着借款人上门被骗。一些实施“套路贷”的诈骗者,甚至把相关证据做成了闭环,无惧自身的违法犯罪事实。他们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后,再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较大数额财产。

  以前,我们可能低估了“套路贷”的危害性,甚至于在定性定调上小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本质的恶劣程度。应指出一点,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些非法“校园贷”案例,其实用的就是“套路贷”的手段——借款人和贷款人属于非正常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处于绝对的弱势,且还会遭受极大的压力和危险。必须强调,“套路贷”涉及的是违法犯罪问题,有些更是在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堂而皇之地进行诈骗。

  我们要树立一个认识:由“套路贷”导致的不平等不合理的借贷关系,绝对不是普通的经济纠纷。除了诈骗性质之外,“套路贷”还导致了其他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比如,贷款方侮辱、诽谤借款人,毁坏借款人及家属名誉,对借款人殴打、非法拘禁,等等。

提醒: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我们应当看到的严峻的现实是,一些借款人不堪“高利息”重负,不堪“被催收”之扰,选择了自杀。基于这个现实,我们更要对“套路贷”采取强有力的惩治和限制措施。同时,也提醒借款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确实不是属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借款人与贷款人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合同和条款是应当被废除的。有些利率规定的范围不合理,也是不被法律承认的。

  事实上,早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对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违法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的反映,不仅仅是针对个体权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集体权益的践踏,是对法治精神的藐视。社会舆论有时候对借款人可能还是太过于苛刻,一些人用道德上的尺度去评价借款人被骗的现象,无疑有些不妥当。作为旁观者者,我们对借款人应给予更多的理解,要支持他们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对“套路贷”严厉打击,要让更多的受害者勇敢站出来,消除非法网贷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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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套路 之思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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