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下发P2P整改验收方案 6种情形不予备案
4月4日,重庆市金融办下发《重庆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与方案一起下发的还包括四份配套文件:《P2P网贷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P2P网贷机构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申请及材料报送指引》、《重庆市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
4月4日,重庆市金融办下发《重庆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与方案一起下发的还包括四份配套文件:《P2P网贷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P2P网贷机构经营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编写指引》、《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申请及材料报送指引》、《重庆市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
根据方案,重庆针对备案验收成立了“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小组”,由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管局等部门各指定两至三人组成专班。
零壹财经对该方案要点进行了梳理:
要点一:不予备案情形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后(2016年8月24日)新设立的P2P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
2.自始未纳入本次P2P网贷专项整治的机构。
3.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已有公安机关介入或已经失联的机构。
4.存量不合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机构。不合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单一借款人超限额的业务;
(2)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的业务.
(3)有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的业务;
(4)未实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借贷的业务;
(5)其他经整改验收小组认定必须化解完成的不合规业务。
5.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提供房地产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借贷撮合业务,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以及上述业务未化解完成的机构。
6.未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机构,如控制和压缩业务规模未完成、借款余额不降反升、业务模式整改未达到规范要求等情况的。
7.其他经整改验收小组认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要点二:资金存管要求
申请整改验收的机构应当与通过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在渝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要点三:整改验收流程
整改验收工作共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二)各区(县)检查提出意见
(三)整改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四)在指定官方网站公示
(五)签发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申请备案登记
附:
《重庆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整治工作部署及《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扎实稳妥推进我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完成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P2P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作为本次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核心环节,各区(县)及各成员单位对整改验收工作统一部署,强化责任,做好整改验收与机构备案的衔接,科学把握备案机构数量和质量,按照"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P2P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验收专班
成立我市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小组,由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管局等部门各指定两至三人组成专班,共同开展我市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可协调各职能部门,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人员参与整改验收工作。
(二)落实各方责任
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根据本次整改验收方案和工作需要,提供政策、技术和工作力量支持,依法履职,充分协调,加强联动,稳妥推进P2P网贷风险整治和整改验收工作顺利完成,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小组全面检查申请机构的整改完成情况、业务规范情况、经营管理和系统支持情况等。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加入验收小组,同时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市整治办牵头做好整改验收的工作方案及标准、机构清退和风险处置方案的制定工作,组织力量成立验收专班,加强政策传导和指导,牵头制定我市网贷机构备案细则。重庆银监局负责相关监管政策辅导和解读工作,对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但依然实质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要求银行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人行重庆营管部对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但依然实质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市工商局负责机构工商管理信息、广告宣传等方面审核工作,对通过验收申请备案的P2P网贷机构做好营业范围变更等工作,对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但依然实质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措施。市公安局负责机构股东高管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评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对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的机构依法采取措施防范"跑路"风险。市通管局负责机构网站合规性审核工作,对通过验收申请备案的P2P网贷机构做好电信经营许可办理等工作,对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但依然实质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依法采取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等措施。在整治期间,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依照打非等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处置。
各区(县)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做好组织管理和风险预案,结合辖内各部门、各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整改验收检查,做好机构备案、退出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对辖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但依然实质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退。
三、整改验收标准
(一)验收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及国家整治办和市整治办的相关文件要求。
(二)本次不予备案的情形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和问题的机构,本次不予备案登记: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后(2016年8月24日)新设立的P2P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
2.自始未纳入本次P2P网贷专项整治的机构。
3.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已有公安机关介入或已经失联的机构。
4.存量不合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机构。不合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单一借款人超限额的业务;
(2)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的业务,如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的业务;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股权众筹等;
(3)有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的业务;
(4)未实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借贷的业务;
(5)其他经整改验收小组认定必须化解完成的不合规业务。
5.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提供房地产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借贷撮合业务,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以及上述业务未化解完成的机构。
6.未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机构,如控制和压缩业务规模未完成、借款余额不降反升、业务模式整改未达到规范要求等情况的。
7.其他经整改验收小组认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三)资金存管要求
申请整改验收的机构应当与通过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在渝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四、整改验收流程
本次整改验收工作将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工作部署,由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对辖内机构开展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检查,严防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确保备案登记的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整治办的相关要求完成整改,达到相关监管要求。整改验收工作共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一)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辖内各P2P网贷机构对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整改自查(详见附件),达到本次验收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格式,向注册地所在区(县)整治办提交整改验收申请(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经营情况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详见附件)、有资质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作主动退出,按照退出机制和流程平稳有序退出。
(二)各区(县)检查提出意见
各区(县)应组织力量(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人员参与),按照相关要求对辖内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的机构开展检查,综合采取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网站信息披露、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P2P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保留好核查工作底稿和资料,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意见。对确认业务真实、数据准确、合法合规,同意在本辖区经营的机构,报本区(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填写《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申请意见表》与《P2P网贷整改验收工作区(县)核查确认表》,将相关表格和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整治办进行整改验收;对不同意在本辖区经营的机构,按照相关退出机制和流程,引导其平稳有序退出。
(三)整改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整改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机构进行全方位整改验收,严格按照P2P网贷机构相关监管法规和国家整治办整改验收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机构整改完成情况、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宣传营销、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全面核查,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通过的机构,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入公示环节;验收不合格的机构,要求其限期补充相关资料或整改,无法按要求完成的,按照相关退出机制和流程平稳有序退出。
(四)在指定官方网站公示
由市整治办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P2P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同时要求P2P网贷机构在自身官方网站及APP上及时对本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整改验收公示期间,市整治办如收到异地整治办、出借人或借款人以及其他P2P网贷机构等对公示机构的举报,经整改验收小组核查属实的,由市整治办撤销公示内容,对P2P网贷机构重新进行整改验收。验收不合规的,要求其限期补充相关资料或整改,无法按要求完成的,按照相关退出机制和流程平稳有序退出。
(五)签发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机构通过公示后,由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申请备案登记
拿到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地方备案细则相关流程和要求,尽快申请备案登记。
五、分类施策和进度安排
我市严格按照国家整治办的统一部署和进度安排,推进P2P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实行分类施策,科学处置,把握工作力度和节奏,分阶段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分类施策
1.对于前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本次验收合格的P2P网贷机构,下一步可按相关规定提出备案申请。
2.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3.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经有公安机关介入或已经失联的机构,由相关区(县)和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4.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区(县)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整治办征求相关意见。
5.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但依然实质从事P2P网贷业务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区(县)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对其进行处置,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取缔。
(二)进度安排
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全面启动相关工作,正式启动接收符合条件的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申请;
2. 2018年4月底之前,辖内主要P2P网贷机构完成整改验收,进行备案;
3. 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P2P网贷机构,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进行备案;
4. 对于难度极大、情况及其复杂的个别机构,经市整治办研究同意后,最迟不超过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整改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依法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做好政策解释、传导工作,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二)强化责任,稳妥推进。各区(县)、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强化联动。对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验收流程、时间节点等要求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本次整改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把握进度,防控风险。各区(县)、各成员单位要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严格遵守专项整治大的时间框架。加强工作纪律,切实防范舆情风险、操作风险和次生风险。及时向辖内机构传达相关工作要求,整改验收期间遇到重大事项或负面舆情及时报告。
附
重庆市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