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批备案平台有望4月公示 最早下周或可申请验收

东东 | 2018-03-26 11:45 1882

3月22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市第一批备案平台有望4月公示 最早下周或可申请验收

3月22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在公告中显示,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互金专项整治和网贷备案现场验收工作,,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律师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14100元;会计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会计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34778元。 

一位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律所律师向零壹财经透露,目前他们正在准备资料参与投标。他推断称,按照招标流程安排,下周有望宣布结果,第一批申请备案平台的验收工作最快或可于四月初启动。 

去年7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曾发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除提出了六项备案条件外,其先需要完成整改合规、进行工商变更,之后才能依据其六项条件申请备案。  

意见稿中首次提到,网贷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在银行存管方面,北京虽然没有提出属地化的要求,但也只是模糊提到“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没有进一步说明。  

上述律师还称,北京第一批网贷备案平台有望在4月初公示。 

据零壹数据统计,北京现在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仅有233家。业内人士分析,文件显示的律师事务所参与验收的机构数量170家多于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验收的机构数量160家,原因可能是部分机构因上市等原因已经接受了更严格的财务审计,北京市金融局认可其审计结论。  

自媒体“P2P情报局”认为,该文件要求“签约时间自签订时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超过了整改验收的最后时限2018年6月30日,这可能与市场猜测的所谓“验收再度延期”无关,而只是为了给“善后处置”预留足够的时间。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8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经费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数量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为夯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前期的工作成果,确保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序、保质保量地开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现场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同、资金等合规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二、需求内容 

第1包 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现场检查验收 

服务要求: 

(一)针对此专项服务,律师事务所能够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并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1.P2P网贷机构验收专项法律服务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前调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报告; 

第四阶段:善后处置。 

2.P2P网贷机构验收工作所需提供具体法律服务内容 

(1)对P2P网贷机构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对P2P网贷机构的背景、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3)现场检查机构的业务模式、产品模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询问机构董监高相关情况;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5)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保护、信息披露情况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6)对P2P网贷机构的总体合规情况提出建议; 

(7)对P2P网贷机构风险化解方案、原则、预案提供法律服务,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8)提示验收、风险化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及风险化解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 

(9)其它涉及P2P网贷机构验收时需要的专项法律服务。 

(二)针对此专项服务,律师事务所能够为聘用单位提供专职法律服务。 

1、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不少于5人全程参与验收工作,验收一家P2P网贷机构时,合伙人不少于1人,专业律师不少于1人,律师助理不少于1人。 

2、参与验收人员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风险排查、金融监管等方面富有法律服务经验并具备该领域突出业绩。 

3、服务期限自签订协议时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服务律师须7×24小时电话及邮件响应法律服务需求。 

4、团队内部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第2包 专业会计咨询服务现场检查验收 

服务要求: 

(一)针对此专项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并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合规情况出具专业审计意见。 

1.P2P网贷机构验收专项审计服务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前调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报告; 

第四阶段:善后处置。 

2.P2P网贷机构验收工作所需提供具体审计服务内容: 

(1)对P2P网贷机构的背景、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2)现场检查机构的业务模式、产品模式、风险控制等情况, 询问机构董监高相关情况; 

(3)现场进行抽样,进行符合性测试及穿行测试;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5)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保护情况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6)对P2P网贷机构的总体合规情况提出建议; 

(7)其它涉及P2P网贷机构验收时需要的专项审计服务。 

(二)针对此专项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为聘用单位提供专职审计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安排不少于10人全程参与验收工作,验收一家P2P网贷机构时,主任会计师1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人,部门经理不少于1人,助理不少于3人。 

2、参与验收人员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风险排查、金融监管等方面富有审计服务经验并具备该领域突出业绩。 

3、服务期限自签订协议时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服务律师须7×24小时电话及邮件响应审计服务需求。 

4、团队内部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三、项目对第三方机构专业机构数量要求及付款方式 

数量要求: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约17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律师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14100元。拟聘请10家会计事务所参与约16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会计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会计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34778元。 

付款方式:拟以合同签订后支付项目费用百分之三十,工作完成后支付项目费用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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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北京市 验收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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