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相关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相关问题。
来源:品今控股
一、资产托管的定义
资产托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资产托管的定义来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广义的资产托管业务,除包含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外,还包含信托计划的保管、资金监管业务、存管业务等。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的资产托管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相关问题。
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关问题
(一)私募基金并没有强制托管要求,但对未托管的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有特殊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从现行的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强制私募基金托管,但对于未托管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要求需要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在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者在“管理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同时在产品合同中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此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要求管理人须在推介材料中明确私募基金的托管情况,未托管的应当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并视为特别风险,令投资者充分知晓基金未托管的风险。
若私募基金选择托管,则必须要选择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二)出于规范运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角度,大部分私募基金会选择资产托管
基金资产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托管,基金财产从募集设立、到投资管理、项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或管理之下。此外,存在基金托管人也有利于提高申请机构登记的通过率,申请机构如果已经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说明其有真正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意愿和能力,也是协会比较愿意接受的申请机构。
因此,即便私募基金并没有强制托管要求,出于规范运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角度,大部分私募基金还是会选择资产托管。
三、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的区别
(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三)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同时,《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