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行行长徐诺金:未来货币政策更趋灵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未来货币政策将更趋灵活,既要保障足够的流动性又不能“大水漫灌”。他同时建议,多措并举降低地方政府举借隐性债务的冲动,全面开展对地方平台公司、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租赁等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清理整顿工作。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未来货币政策将更趋灵活,既要保障足够的流动性又不能“大水漫灌”。他同时建议,多措并举降低地方政府举借隐性债务的冲动,全面开展对地方平台公司、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租赁等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清理整顿工作。
减少地方政府举借隐性债务冲动
记者: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任重道远,如何看待当前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徐诺金: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就我们一线工作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对于防范债务风险的重视程度已非常高。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是可控的,但仍需多措并举降低地方政府举借隐性债务冲动。
我建议,一是实行债务风险“双预警”、“双处置”,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务必控制债务总量。二是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金融监管、审计、司法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市场评级机构共同参与的债务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切实防范整体债务风险。三是尽快建立全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增强评级机构的监督与反映功能,促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向公开、透明、高效转型等。四是统筹考虑地方债发行对市场的影响,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地方债二级市场流通渠道。五是全面开展对地方平台公司、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租赁等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清理整顿工作,从制度上强化预算约束;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积极加快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划分改革,降低地方政府收支平衡压力。六是加强信息共享和分析。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信息的共享,并将地方债数据情况纳入金融业运行分析。七是严格监管和问责。落实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把政府负债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状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对违规提供担保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要切实化解风险,主要还是靠经济的稳健发展,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记者:在此过程中,货币政策应如何调整,从而避免“处置风险的风险”?
徐诺金:从货币供应的角度来说,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提法是“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中性,要松紧适度”,我认为这个取向是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过往几年,我们无论是宏观经济的杠杆率还是金融领域的杠杆率都太高了。
未来货币政策将更趋灵活,既要保障足够的流动性又不能“大水漫灌”。今年取消了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的预期增长目标,主要是由于当前仍处于金融乱象、金融杠杆清理整顿的关键时期,以往一些尚未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MPA)的业务正在“归位”过程中,这就导致相关部门无法精确量化指标。指标定得太低,有可能导致规模突然很快增长;指标定得太高,又有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预期。
金融机构应正视监管部门处置风险的决心,通过MPA确定合理的发展预期,短期或面临阵痛,但对机构长期健康、稳健经营有好处。
建议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法
记者: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对互联网金融等监管,对此有何建议?
徐诺金: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态和模式来看,已全面接近甚至超越了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在监管对象上更加全面,在监管内容上更加明确,在市场准入上更为合理,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注重解决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问题,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打击犯罪,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应该把我国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所采取有效的经验办法统一起来。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管办法,可以通过制定本法而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成为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行为准则。
同时,建议在该法中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规定。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与意见中已有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与行为准则。因此,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时应与它们紧密结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尽量地将这些成熟的法律规范、指导意见及行为准则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吸收到该法中来。
数字货币不能成为炒作工具
记者:央行相关人士此前指出数字货币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但发展数字货币要注意整体金融稳定。如何看待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尤其是数字货币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
徐诺金: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首先我们需要厘清其含义,现在这个概念已经被泛化了。目前机构借助区块链技术开发出来的各种应用,并不能被称之为“货币”。只有中央银行发行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受到法律保障的支付工具,才能真正称之为货币或是数字货币。
过去一段时间,部分机构假借数字货币的名义,去误导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实际上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过去一年的时间,多个监管部门联合采取了整治措施,取缔了不少非法平台,这对于行业未来发展、对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都有好处。未来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不会“一刀切”否定新技术的应用,但这些新技术应用包括数字货币的发展都必须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不能成为金融炒作的工具。
区块链技术在实现价值转移功能方面有其绝对优势,它可以将很多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契约条件,与价值转移结合起来。因此,我认为未来区块链技术最广泛的应用前景之一,就是贸易流通等领域。比如,在一个大的批发网络中,区块链技术可以把这种批发商、零售商的管理和支付、结算都结合起来。又如,在供应链领域,上游和下游的企业,也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有效的管理。以钢铁制造业为例,下游需要铁矿石、煤炭,以往要签协议,然后进行支付、结算,这些步骤都是分开的。现在通过区块链技术,契约执行和最终价值的转移、清算,都可以有机结合,价值转移也是自动生效,大大提升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