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苏荣:加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力度
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非银行支付机构正式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范围。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共有243家机构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2号令的实施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规范力度有限,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非银行支付机构正式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范围。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共有243家机构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2号令的实施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规范力度有限,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对此表示,支付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在更高层次上构建统一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她认为,制定行政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利于支付服务行业整体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监管合力,对各类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朱苏荣建议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要注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支付机构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提高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的法律位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稳定。
二是注重对金融消费者资金、信息安全、知情权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切实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同时,规定未获许可支付机构退出市场的办法及相关商户和消费者保障措施。
三是注重在宏观层面提升监管合力,在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从更高的法律层面,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提升各部门间的管理合力。
四是注重对各类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规律、趋势和特点的总结分析,形成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各类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明确境外资本投资支付机构相关问题,明确境外资本投资支付机构的政策、客户备付金的冻结与扣划、客户备付金利息的计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