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放贷人条例”可能真的要下发了
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对各政府立法项目进行了安排。
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对各政府立法项目进行了安排。
其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可能意味着自2015年8月就征求意见的“放贷人条例”取得进展,在修正后下发指日可待。
说起来我国的“放贷人条例”真是几经周折。北大法学院的彭冰教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这一渊源:
2007年年初,人民银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
2008年,人民银行研究局负责人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2009年4月,有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针对《放贷人条例》进行了调研,条例被列入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
2014年,央行又将《放贷人条例》改名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可以一睹真容;
不过时至今日,这一条例始终尚未正式发布。
这一次,看起来有戏。
其实,这之前也有一点迹象。今年1月,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中提到,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其中表示要“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这一条款被列在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业务工作中,显然,“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如小贷公司等被视为是农村金融业务的重要主体。
除去年年底现金贷业务整治风波暴露了小贷公司的畸形定位与发展外,一号文件的这种“重申”再次显示了小贷公司在多年发展中的尴尬境地。怎么说,原本被允许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小贷公司在发展中已经突破边界开展网络小贷业务;在业务领域上,也早已抛弃难啃难干的农村金融业务,转而开展各类其他业务,典型地如消费信贷业务,尤其是“现金贷”业务。
看来,随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进一步推进,冒头的“现金贷”业务的相关主体将会迎来更加完善的监管,终被“拨乱反正”。
结合上述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近期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针对近期仍被关注的“现金贷”及其延伸的问题,未来金融监管可能有以下几个看点:
1、最主要的是一切民间金融机构及行为都会被纳入监管体系中。至此,此前多年处于监管空白、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的民间金融体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的信贷体系将在守住风险的同时提升信贷体系的包容度;信贷市场的层次将更加丰富、更加完善。
2、2017年11月下旬紧急暂停批设的网络小贷公司近期可能无法解绑,大概率在《条例》下发及银保监会制定的“网络小贷公司管理办法”下发后再行解冻。牌照管理是必然。
3、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等在准入条件、业务定位、业务范围、风险监管方面将会被重新梳理确定。2008年央行下发的部门规章《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可能进行调整,一大问题是网络小贷公司是否适用于此,如果是,将重新规定跨地域经营的准入要求;其他例如业务领域方面,诸如将重申针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开展金融业务,并有一定考核要求;强调关注居民部门杠杆水平等;在业务范围方面,放贷资金来源的规制将更加统一和具体等。
4、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规制将进一步细化。通常,那些民间金控集团会同时拥有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业务资质。而这些业务资质都适用于《条例》的监管范围,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对此有专门的规制条款。另外,央行在之前的解释中也有提到,“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突出问题,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的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近期,两会期间,关于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也屡次被强调。
5、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随着最近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也将发生变化。《条例》此前指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依据条例制定公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规则,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及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在金融机构改革后,监管主体将变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及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地方上,金融监管局可能会陆续成立并发挥作用。
此前的“金融监管协调部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和职责很可能被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所协调统筹,并更加权威;金融稳定委员会也将重点关注影子银行、资产管理、金融控股、互联网金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例如《条例》此前对放贷组织采取地域监管方式,但事实证明无法做到有效监管,网络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放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接下来,金融监管将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强化监管协作;按照机构职责,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和监管,并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