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玲:设置国际发展合作署非常及时
最新提请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际发展合作署,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国际发展合作是国家的重要行政职能,国际发展合作署的设置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成熟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新提请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际发展合作署,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国际发展合作是国家的重要行政职能,国际发展合作署的设置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成熟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亲身体会到,国内外形势发展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都在推动我国尽快组建国际发展合作署。
记得2016年G20杭州峰会之前我参加的一次外媒媒体沙龙上,一位欧洲记者提问关于中国何时加入巴黎俱乐部(Paris Club)。我知道他隐喻,只能回答说,我就是一个中国大妈,无权决定具体日期。但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我认为中国很快会加入巴黎俱乐部。即使没有加入,中国已经在国际援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我认为,这个新职能部门的设置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凸显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是在支持国际贫困国家发展事物中与国际接轨,增加国际事务话语权和透明度的需要。
国际发展合作署的行政职能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务部对外援助有关职责;另一方面是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由此可以看出,该署的行政职能主要来源于商务部与外交部中对外援助职责的整合。因此,该署并不从属于以上两部,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它是独立的,直接听命于国务院。
我理解国际发展合作署的行政职责有五个方面:
A.拟订对外援助战略方针、规划、政策。这一条的关键在于“战略”二字。即是说,新设置的该署具有实实在在的从战略而非从策略的高度研制国家对外援助的大政方针和规划权力和职责,其本行政领域最高机构的地位不言而喻。
B.统筹协调援外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常规的方针政策规划研制之外,凡是援外领域重大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均由该署统筹管理与协调,并提出应对方案、措施建议。
C.推进援外方式改革。这里涵盖的内容应该是从单一方式向多种方式的转变,从单纯无偿方式向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等。
D.编制对外援助方案和计划。这里强调的是对外援助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既不能政出多门,也不能即兴发挥。
E.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监督、评估实施情况。本条进一步明确所有对外援助项目无一例外地必须由该署确定的权威性,以及该署具有的对所有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的权责。
我也注意到,目前对国际发展合作署的设置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国际发展合作署与共建“一带一路”关系问题,根据国务委员王勇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组建该署的目的之一就是“更好服务国家外交总体布局和共建‘一带一路’等”,则可知该署的设置与为共建“一带一路”服务密切相关。但是,此处的问题在于,共建“一带一路”大业实际上是涵盖了外贸与外援两方面的项目,该署为这双方的服务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外贸部分,主要是提供服务的作用。对于外援的部分,则主要是履行管理、协调、统筹的职责。这当然也是服务,却是与前不同的服务,孰轻孰重是有很大差距的。笔者认为,“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的召开,对于弥补共建“一带一路”大业的组织领导机制的缺失颇有创建之效。但是,机制的架构尚不完善。该署的组建,在很大程度上有拾遗补缺的作用。该署组建后与“一带一路”共建大业可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笔者个人认为,国际发展合作署既可以成为“一带一路”共建大业的总调度室,也可以成为“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的常设秘书处。当然,也有与此不同的意见,认为应该划清“一带一路”与国际发展合作署的界限,这些都是可以深入探讨的。
其二,国际发展合作署对于国际社会能够做出多大贡献问题。衡量一个行政机构的能量,通常要看该行政机构掌控的资源、作为的效率和影响力等因素。不要小看该署仅是一个署,传统上掌控的资源量不超过GDP的0.04%。但需要注意的是,今日的0.04%不同于往昔的0.04%!2017年我国GDP总量达到82万亿人民币,0.04%就是328亿人民币。比较起来,2017年世界各国GDP排名,328亿人民币这个数字可排在第145名至146名之间,力压后面的40个经济体。理论上,全资亿元级的大项目,一年我们就可以运作328个!对于我们这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个数字不算高,也不算低,在我们的承受范围之内吧。虽然该署是今年刚设置,但对外援助的国策从建国之初至今从未中断过,其影响力日益扩大,早已世所共赞。今后加强援外方式的改革和援外资源的有效运用,提高外援透明度、扩大外援范围,必将为促进世界各国和平、共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由于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我国刚刚起步,有关它的设置目的、机构职能和职责、运行方式、重要作用等问题,存在着很多议论,各方献言献策,一定会助推国际发展合作署的理论与实践共同提高,在国际上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