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P2P备案办法首曝光 这9种情形或无缘备案
网贷之家获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的部分P2P平台收到了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征求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网贷之家获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的部分P2P平台收到了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征求<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征求<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上述两份通知的落款均为郑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市整治办)代章、郑州市金融办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3月7日。通知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务于3月16日下班前反馈至郑州市整治办。
在这两份通知中,首度曝光了多份文件,包括:《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河南备案办法意见稿》)、《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征求意见稿)》以及《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说明》、《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等。
《河南备案办法意见稿》全文共计7章、26条,对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后管理、备案登记变更及注销、网贷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事宜作了说明,同时指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对于已存续的网贷平台,《河南备案办法意见稿》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机构(以下简称已存续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此外,《河南备案办法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已存续网贷机构提出备案登记申请,除需要向注册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二)机构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业务规模、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借贷余额,借贷余额前五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截止时间应在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前的3个月内;
(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内容外,还需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与具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资质的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名册及所在地;
(七)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河南备案办法意见稿》规定,P2P平台存在以下情形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并进行公告:(一)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未获批的;(三)信息安全测评报告达不到要求的(二级以上,即需至少达到3级或达到相应分数);(四)未实际开展资金存管的;(五)未实际接入“河南省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系统”的;(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七)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且拒不整改的;(八)备案后连续1年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九)存在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情形的。
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