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拖期项目还能融资吗?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前,首先要与国内金融机构就项目的融资方案达成一致。
来源:跨境金融50人论坛 作者:朱玉庚
编者按: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前,首先要与国内金融机构就项目的融资方案达成一致。跨境金融对“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起到重要的先导和催化剂作用。有时候,“走出去”企业能否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甚至成为其能否中标境外项目的决定性因素。
有朋友可能会问,若境外项目在施工前并未向银行申请融资,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是否还能再向银行申请融资?下面,笔者便通过一则拖期工程项目的跨境融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一个“现汇项目”拖期案例
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中国著名的国际工程承包商A公司承揽了非洲某国一个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三年,质保期两年。该项目的业主系当地政府部门,总承包商A公司认为业主具备EPC承包合同的付款能力,因而并未向我国银行申请融资。这就是典型的“现汇项目”。
在项目施工建设的第一年,业主按照总承包商的施工进度正常付款。从第二年起,业主财政出现紧张,时而出现拖欠工程款情况;总承包商继续垫资施工。当项目完工进度达55%时,业主实际付款进度只有40%;总承包商不愿继续垫资从而中止施工,项目陷入停顿。
二、“一带一路”境外项目融资的主流模式
(一)现汇项目与融资项目孰优孰劣?
按照项目是否需要融资,中国“走出去”企业参与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可以分为现汇项目和融资项目。现汇项目由境外业主自筹资金,体现了我国承包商良好的资质实力和较强的议价能力。然而,现汇项目可遇不可求;越来越多的业主希望承包商能够“带资承包”,即“EPC+F”。中国承包商在竞标境外业主的施工项目时,不仅要认真准备“技术标书”,更要拿出具有竞争力的“商务标书”。商务标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便是融资方案建议。
现汇项目无需我国承包商解决融资问题,是承包商非常青睐的项目。然而,若出现上述案例中业主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现汇项目同样可能陷入困顿。在当今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更多的业主需要承包商解决项目资金问题,融资项目已成为市场主流。
(二)出口买方信贷与出口卖方信贷孰优孰劣?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可以分为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无论买方信贷,还是卖方信贷,均是中国的银行为中国“走出去”项目提供的融资支持。顾名思义,买方信贷便是中国的银行直接为境外买方提供的贷款;卖方信贷便是中国的银行为国内出口商提供的贷款。
买方信贷的优点是,出口企业无需向国内银行举债,从而降低了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是买方信贷的借款人在境外,境外借款人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的程序较卖方信贷更为复杂。卖方信贷的优点是出口企业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更为便捷,因而有利于项目尽快推进,出口企业掌握对外商务合同谈判主动权。但是境外项目往往施工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出口卖方信贷会加重出口企业的债务负担。
在当前我国“走出去”企业参与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中,绝大多数采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国内银行为境外业主提供出口买方信贷的模式。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人是中信保公司,被保险人是融资银行,保险标的是贷款协议的本金及利息。中信保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此险种下,从未出现拒赔融资银行的先例。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已经成为“银信企”通力合作、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拳头产品。
三、打通境外拖期工程融资痛点,服务施工建设“最后一公里”
“一带一路”建设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国内银行为“走出去”企业打通拖期工程融资痛点、服务施工建设“最后一公里”,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东道国国民福祉所系,承包商履约责任所在
“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多为关系东道国居民福祉的民生工程。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历来将中国“走出去”企业参与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视为两国经贸关系和两国人民友谊的纽带。伊朗德黑兰地铁、坦赞铁路等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凝聚了中国承包商的智慧和汗水。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积累的良好声誉和国际影响力,正是中国人民克服困难、坚韧不拔的意志力和中国承包商责任担当的最好体现。
本案中,中国承包商的施工实力较强,工程履约能力毋庸置疑。然而,此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当业主严重拖欠工程款时,中国承包商因资金紧张也较难继续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借助银行融资以解燃眉之急,成为中国承包商履行对外承包合同义务的不二之选。
(二)政策性保险责任担当,国内融资银行雪中送炭
作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流融资模式,出口买方信贷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在此模式下,中信保公司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国内银行基于此保险为境外借款人直接提供融资。通常而言,中国承包商、境外业主需在项目施工前,便向中信保公司和国内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并签署保险合同、贷款协议。随着项目的施工进度,国内融资银行按比例陆续发放贷款,以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资金。
然而,本案中的工程已经拖期,而项目开工前,承包商和业主并未申请融资。中信保公司和国内银行介入此类项目,需要开展更加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做出更大的努力。作为我国唯一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信保公司为此项目出具政策性保险,是担纲历史使命、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体现。国内银行基于政策性保险,在科学论证项目风险的基础上提供融资,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为“走出去”企业雪中送炭的责任担当。
四、金融服务拖期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商务与融资“齐头并进”,出口承包商、业主、金融机构“三方共赢”
出口买方信贷的融资基础是商务合同。本项目商务合同已经拖期。因此,商务合同修订和融资谈判工作应齐头并进,协调一致。作为“一带一路”境外项目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中信保公司和融资银行应该协助出口商和业主按照对项目执行更有利的方式,同步开展各项商务和融资工作,切实发挥金融对项目的引领和撬动作用。出口承包商必须与中信保公司和银行保持密切的沟通,就工程现有形象进度、商务合同的重启方案、项目的保险方案、融资结构设计和风险把控等进行妥善安排,达成出口承包商、业主、金融机构“三方共赢”的局面。
(二)实施步骤:
1.重启商务谈判,签署补充协议
出口承包商向中信保公司和融资银行详细介绍拖期项目情况。中信保公司和融资银行根据项目拖期的具体情况,辅导出口承包商与境外业主重启商务合同谈判、签署商务合同补充协议。首先,承包合同双方重启商务谈判,在对工程现有形象进度、工程量及已付未付款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工程中断期间维护费用、重启工程所需条件、新的工程造价及工期等事项。接下来,双方修订商务合同,签署新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现状,确定新的工作范围(SCOPE OF WORK)、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施工期限、质保期等直接影响融资条件的关键要素。
2.设计融资方案,确定关键融资要素
拖期项目的融资方案,较正常项目更为复杂。中信保公司和融资银行应主动进行金融创新,积极、稳健地设计出口买方信贷的融资方案。本案中,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确定关键性融资要素:
(1)提款期与还款期
融资银行、出口承包商应与境外业主(借款人)洽谈融资期限。在本案中,原商务合同施工期三年,质保期两年。实际执行过程中,施工期已过半,项目陷入停顿。那么,出口买方信贷的提款期是否应该设计为1.5年?笔者认为不妥。拖期项目的再施工,应给商务合同双方留有充足时间,以便开展工程重启等相关工作。银行应该请出口承包商科学评估项目最终完工所需时间,将提款期与工程施工期合理匹配。比如该项目承包商认为,稳妥起见,工程重启后仍需两年才能最终完工,则出口买方信贷的提款期应该设置为两年。关于贷款还款期,银行也需要与借款人进行细致的沟通后,根据项目现金流、业主还款能力等多种因素妥善安排。
(2)保费融资与保费分期缴纳
绝大多数情况下,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费需要期初趸交。为体现政策性支持,中信保公司对于确实存在保费支付困难的项目,采取如下两种变通方式:一种是当保费超过600万美元时,可申请分次缴纳;另一种是当保费超过1000万美元时,借款人可向融资银行就保费也申请融资,中信保公司会将保费融资部分也纳入其承保范围。
该项目业主资金较为紧张。出口承包商和融资银行可向其介绍上述承保政策,为其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3)还款计划表与“报销式放款”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融资银行放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在设计保险方案和融资方案过程中,融资银行需向中信保公司提供贷款本息测算表,以便中信保公司确定其承保金额。在贷款的实际发放过程中,银行的每一笔放款,均对应中信保公司的保险责任。
在正常项目的本息测算表中,融资银行会按照出口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匡算贷款发放进度和利息。但是在拖期项目中,放款的进度与正常项目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本案例中,项目完工进度达55%,业主实际付款进度只有40%。那么银行后续放款进度应该如何设计呢?按照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买方信贷的原理,银行的每一笔贷款发放,必须有中信保公司的保险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在本案中,中信保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支撑作用,将承包商已施工而业主未付款的部分(即15%)也纳入承保范围。在此保险基础上,融资银行在出口买方信贷协议中的第一笔放款,便是将出口合同15%款项的金额,发放给借款人,并同时受托支付给出口承包商。此部分银行放款,对应着承包商已施工、但业主拖欠的工程款,凭工程量单和监理报告而放款,因而可以称做“报销式放款”。“报销式放款”形成了国内银行对境外借款人的债权,实现了出口承包商回收此前工程拖欠款,堪称中信保公司和融资银行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金融创新之举。
(朱玉庚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研究员、中信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