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不应允许公司增资

齐精智律师 | 2018-03-04 22:40 13873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后,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外第三人不能对公司进行增资。因为该增资行为会实质导致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公允价值发生贬损,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后,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外第三人不能对公司进行增资。因为该增资行为会实质导致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公允价值发生贬损,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质押后公司增资的行为,齐精智律师提示该增资行为虽然不会导致质押股权所对应的的公司净资产减少,但会严重影响该质押股权的公允价值。通俗来说,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资产账面价值(净值产)是历史价格,是会计做账的时入账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等而形成的价值。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以增资扩股未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为由,并未否定股权质押后公司不能增资。


裁判要旨: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


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当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


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但在后文会解释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二、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公允价值会因为股权比例不同而发生贬损。


1、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2、股权被冻结和股权被质押的法律目的近似,所以在股权冻结期间增资扩股导致股权价值贬损情形一样会影响质押股权的公允价值。


(1)股权查封与股权质押都是为了保证债权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事前对股权的处分权予以司法限制。


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答复: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股权冻结期间的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将对意图取得股权的诉讼一方或者申请执行人产生不利后果。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股权的评估,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股份的流动性、控制权大小等多种因素。


(2)股权冻结后,公司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意图取得股权的诉讼一方或者申请执行人因公司增资扩股行为,其诉求主旨将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


股权净资产估值方面,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加经营增值部分计算的净资产随之增加,但被冻结股权因稀释而出资比例减少,因公司经营增值部分不变,虽公司净资产增加,但基于公司净资产与出资比例来评估的股权财产价值一般则随之减损。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a股东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50%,公司设立后经营增值10万元,那a股东在公司股权财产价值可评估为(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增值10万元)*50%=10万元;此时公司引进c股东,增资10万元,此时a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为25%,其股权财产价值也相应变更为(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增值10万元)*25%=7.5万元。


三、股权控制权估值方面,如公司增资扩股,所冻结股权被稀释,依其管理参与权而产生的潜在或可期待价值被减少,股权评估价值也会相应减损。


实践中,为便于快速实现债权,评估机构一般采取公司净资产估值为主,兼顾控制权的方法。股权净资产估值,以公司资产减去公司负债计算公司净资产,静态看,也可以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加公司设立后经营增值部分计算,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对股权进行估值。股权的控制权估值,相对比较复杂,因股东基于出资而具有的表决、重大决策、任命管理者等控制权或者说管理参与权,属潜在和可期待价值,不易通过定量化方式进行评估,但股东控制权对股权的估值影响很大,部分当事人对于股东控制权的得失,较之股权净资产估值甚至更为重视,在一些并购案例中,51%的股权相比49%的股权的估值会高出很多。


综上,在股权质押后,公司和全体股东应书面承诺在债权人实现债权前不得增资。否则,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如此这样,才能完整保护债权人对股权质押后的公允价值不被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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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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