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剩1个月!江西发布P2P法律意见书与审计报告指引

夏天 | 2018-03-02 16:54 19530

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在官网正式发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规范江西省网贷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的编写。

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在官网正式发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规范江西省网贷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的编写。

 

仅剩1个月!江西发布P2P法律意见书与审计报告指引1

 

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网贷机构整改情况、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十五条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具体包括网贷机构是否在有关规定下发后及时停止新发生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是否完全化解、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的业务是否已转让或清偿完成、是否已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存管协议或者系统是否上线等。

 

同时,江西省金融办还发布了《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指引”),以规范江西省网贷机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写。审计报告指引要求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就网贷机构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一致性、客户资金存管、财务内控合规性等六大方面实施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见书指引与审计报告指引均要求网贷机构在申请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出具相关报告。这意味着,还未聘请律师事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网贷机构所剩时间仅有1个月。

 

附《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全文:

 

为切实做好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在我省注册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申请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应当聘请在本省注册登记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出具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供监管部门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参考。

 

三、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优质、便利服务,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等金融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接受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至少指派两名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派的律师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

 

四、法律意见书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参考如下: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6号);

 

(六)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2017〕141号);

 

(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7号);

 

(八)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

 

(九)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十)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等。

 

五、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在法律意见书中就下述事项逐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网贷机构提交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网贷机构是否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并有效存续,是否曾暂停网贷业务,如曾暂停网贷业务,暂停时间是否超3过半年,是否已恢复正常运营超过3个月。

 

(三)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书所涉及的公司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管理架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地址等。

 

(四)网贷机构整改情况:网贷机构根据注册地所在地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照整改通知书开展整改,是否在有关规定下发后及时停止新发生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是否完全化解,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的业务是否已转让或清偿完成。

 

(五)股权结构情况:网贷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网贷机构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六)网贷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从业记录或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是否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有无未执行完毕的大额(20万元及以上)民事诉讼或仲裁(如案件未完结的,亦应说明)。

 

(七)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是否仍然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经营行为,如仍然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或相关违规行为需在申请备案前完成化解但尚未完成的,应逐项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八)网贷机构是否已经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借款人、出借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融资项目审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九)与外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情况:合作模式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外部合作机构是否与网贷机构有关联关系;外部合作机构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助贷机构(客户推荐机构)、客户导流合作方、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业务合作方、征信机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电子合同存证机构、贷后管理及催收机构。

 

(十)第三方评估情况:是否已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存管协议或者系统是否上线;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及评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内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十二)出借人及出借人风险教育情况:包括有投资经历的出借人数、年龄分布、地域分布;有未偿还余额的出借人数、年龄分布、地域分布;是否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十三)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人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有3年以上传统金融机构从业经历人员占比,过去一年内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十四)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事项的内容及其合法性、交易定价合理性情况;网贷机构关联方指持有(控制)其5%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网贷机构投资参股的企业,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等。

 

(十五)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布明确的法律意见,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并留存查验计划、工作底稿,独立、客观、公正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时,经办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予以积极配合。

 

六、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充或者更正,应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正说明。

 

七、法律意见书用语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属实”“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等措词。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八、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如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对其真实性(是否确实为相关机构依法、真实出具)进行必要核查。

 

九、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十、网贷机构取得备案登记的,经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督导网贷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并持续关注网贷机构合法合规情况。如发生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的重大变化的,经办律师事务所应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独立发表意见,并书面告知网贷机构注册地监管部门。

 

十一、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过程中及取得备案登记后,经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与其他备案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相关材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有权拒绝接受由该律师事务所和具体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附《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全文:

 

为切实做好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在我省注册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申请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应当聘请在本省注册登记并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出具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筒称“专项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供监管部门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参考。

 

三、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优质、便利服务,近3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前30位或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至少指派两名执业会计师承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指派的执业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四、专项审计报告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参考如下: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6号);

 

(六)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2017〕141号);

 

(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7号);

 

(八)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

 

(九)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十)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等。

 

五、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对网贷机构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一致性、客户资金存管、财务内控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内控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予以严格执行。

 

(二)资金运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及客户资金划转路径,是否将出借人、借款人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是否存在资金混用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在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经营信息,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内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网贷机构经营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五)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相应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揭示的事项。

 

六、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正或更正,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理由,由原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补正说明。

 

七、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保证专项审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时,经办执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积极配合。

 

八、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九、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过程中及取得备案登记后,经办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与其他备案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相关材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有权拒绝接受由该会计事务所和具体执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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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意见书 江西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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