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发文规范网贷机构业务活动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 黄倩蔚)为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促进我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2月28日,广东省金融办联合广东银监局等多部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 黄倩蔚)为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促进我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2月28日,广东省金融办联合广东银监局等多部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并再度重申“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落实银行资金存管”等要求。该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此份文件中,着重强调了《暂行办法》与整改验收及备案期间的各项衔接工作。对于后续机构的日常监管,应还会发布相关的管理办法。”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
通知提出,要强化网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通知要求坚持穿透式监管。对于《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未明确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点把握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专注主业等原则,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不留监管盲区。
通知强调落实属地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部门市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通知还要求定期报送监管情况。如: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年度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本省网贷机构监管情况。
此外,通知要求强化对跨区域经营机构的管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贷机构,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对于违规经营机构,比如对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销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通知指出,将综合违法违规情况和情节轻重等,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