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非居民外汇收付款应进行间接申报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今天,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全面采集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完善其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此外,通知还明确,本通知中所提及的“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非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