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监管切忌一刀切

2018-02-26 23:2411061

融资租赁监管的目的是不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不是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稳步发展?是不是为了融资租赁更好更及时的服务实体经济?

来源:融资租赁大本营


监管的目的


融资租赁监管的目的是不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不是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稳步发展?是不是为了融资租赁更好更及时的服务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各个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靠股东、管理层、经营层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合规经营、宏观风控、微观风控、加强管理等去防范。当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措施会促使融资租赁公司更好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现有的相关规定都是商务部、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融资租赁公司要合法合规经营,监管也得依法依规监管。


建议在当前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门槛准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的现状下,在积极推动融资租赁法规法律出台的同时,针对融资租赁具有金融服务属性必须纳入监管的实际情况,可以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融资租赁具体业务行为等规定条条框框,规定红线黄线,先把这些规范起来,这些不用等待融资租赁法规或法律出台,银监会先出台相关规定是可以做到的,大公司小公司所有平等市场经营主体竞争主体都应该遵守,这才是眼下监管的核心所在。


如果国务院能够尽快出台《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就有了法规依据,我不建议国务院仓促出台融资租赁法规,法规的出台必须慎重,纳入立法规划,多方调研,多次征求意见,这都需要时间。融资租赁公司这么多年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虽然高速发展,但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都是可控的,国务院仓促出台融资租赁监管法规,没有实际紧迫性。(如果你想收购或者注册全国融资租赁,保理,资产类,金融类,基金类牌照就联系吴毅17603065151再不买就买不了啦)


如果银监会尽快出台《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管资金来源,管融资租赁业务行为规范,这是可以的,即使没有行政处罚权,也是可以达到现阶段的监管目的和监管要求的。然后呼吁启动融资租赁立法程序,从容不迫。


监管的主导思想


监管的主导思想应该是行为监管、本质监管、功能监管。改变谁家孩子谁抱谁家孩子谁管的传统监管模式,我理解的融资租赁监管划归银监会,并非要把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也归到银监会或者各地金融局。这些改变是需要法律法规依据的。


不管谁的孩子,你只要本质上干同样或十分相似的事,都要遵守相同的规则。不管你的公司名称是什么,不管你的业务名称叫什么,本质认定。这样就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把不同行业不同主管部门的孩子干同样的事情时一视同仁,都能管起来,也使得小公司有成长的机会,有了与大公司竞争的机会和可能,大公司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监管的具体措施


1、动不动以提高准入门槛、以设置从业人员资质等方式来加强监管是没有与时俱进的监管,监管要抓住七寸,监管要考虑效率和成本,要用简单而有效的监管方式达到预期目的。


2、即使融资租赁归入银监会监管,也是与金融租赁公司区别对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本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地位提升,除非块头大股东也愿意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成为金融租赁公司。


否则,融资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既然不同,监管措施肯定也是不同的,如果把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必要。最好的监管是此时此刻最适合的监管而不是天下最严的监管,监管的目的是多打粮食的同时健康发展。而不是为了严监管而严监管,这样会监管出金融风险来。


3、连续性延续性是监管措施不得不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4、监管机构不要完全轻信媒体资讯,80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有6000多家空置不做业务,有风险隐患,监管难度大,没有那么多人手等等。其实监管部门冷静分析一下,融资租赁监管并不难,也不用增加很多人力就可以做到。不妨简单分析一下:


既然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为了更好更及时的服务实体经济,那么只有实质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是重点监管对象,也就1000多家,这1000多家里股东是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超大民营企业的就有数百家,这些公司,没有不把合法合规经营放在首位的,你只要出规则,这些公司肯定要主动遵守的,这些公司每年都要审计,审计师也会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的。


至于80%的租赁公司没有实质开展业务,这类空置没有实际开展业务的公司大约6000多家,吐槽可以,但根本不配也没有必要作为监管重点,耗费大量行政资源。这些公司仅仅是获得了跑马赛号牌,还没有进入赛道,既然没有开展经营,就没有经营亏损风险也不可能有系统性风险吧!你管他干嘛,再说,没有审批改备案,能有这么多空置公司吗?不过E租宝的确是一堆臭狗屎,把融资租赁行业实实在在恶心了一把,至今还有不良影响,所以监管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融资租赁资金来源,严防直接间接从老百姓口袋拿钱,管住这个,就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恶劣违法事件发生。


5、如果继续沿用每年风险排查的监管措施,只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负面影响,谁家干坏事是很难排查出来的。也不建议采用部分融资租赁聚集区采用的通过问卷、海洋调查表、反馈表等方式方法来判断融资租赁公司是不是失联。


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关措施,所以他们采用这种方式判断融资租赁公司是不是失联。你联系不到就是失联?每月是否报税?基本户和资本金账户每季度是不是网上对账?工商每年的公示、基本户和资本金账户每年是不是年检?外汇每年是不是年检?如果这些都按时做了,只是你认为没有联系到,只是你认为失联吧?如果法规规定了必须联系你,你看看还有多少公司是你认为失联的。


6、如果归了银监会监管,如果还是想管空置公司,完全可以倒过来管,把税务、工商、银行、外汇等相关机构的异常信息进行汇总,重点监管这些公司。如果没有开设基本户资本金账户也没有办理外汇登记也没有核税没有报税,基本就是植物人公司,根本不用管。


7、善用网络大数据,把重点异常公司的关键词进行舆情监测。善用各地协会甚至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网络平台和微信的力量,他们也可以配合做许多工作的。


监管的行政处罚权


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监管一定是弱监管,仅具有行业规范和指导意义。2004年《行政许可法》生效后,设置行政处罚权只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才可以。因此,融资租赁的监管如果要有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不管监管怎么变,做好业务多打粮食合法合规经营才是王道。


至于融资租赁换婆婆,不必太在意,严监管的目的肯定是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合法合规经营,肯定不会对正常经营的公司构成严重干扰打扰或突发重大改变,否则就失去了监管的意义


监管的期许


看不见但是无处不在的监管是大家期许的,合法合规经营感觉不到监管,一旦违法乱纪就会受到相应处罚,这应是监管的威力所在。融资租赁监管应是不同发展阶段的适度监管,切忌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股东背景、不同业务、不同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


来源:融资租赁大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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