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教授杨东:从现金贷监管政策看消费金融规范和发展之路
这次对现金贷的治理整顿是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整顿开始的
文/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杨东
这次对现金贷的治理整顿是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整顿开始的。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央行及银监会已召集多地金融办负责人召开会议,要求整顿网络小额贷款。近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区金融办又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一系列排查工作在2018年4月之前完成,并希望建立针对网络小贷的长效监管机制。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出台正式表明近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现金贷监管靴子最终落地,对整顿网络小额贷款机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及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各类违法违规机构的分类处置和落实。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牌照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源头。要妥当处理现金贷问题就需要追根溯源地考察中国金融历史的演变和脉络。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和现金贷的问题如此受关注,本质上是因为中国并不是一个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如果重庆没有在2011年给阿里巴巴发放网络小贷牌照,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源头有两个,支付宝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网络担保问题,网络小贷解决了互联网跨区域放贷问题。网络支付和小额放贷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重要基础。但网络小额贷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偏离。比如,中国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兴起和发展是以场景为依托的,但在全国兴起之后部分公司业务存在去场景化的趋势。另外,部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异化为规避监管的工具,存在非法经营、非法催收、恶意欺诈等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对网络小贷从事现金贷业务,应该重点把控其资金来源。第一,应对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机构成为现金贷的提供者持相对客观的态度,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且设定一定风险防护措施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现金贷机构,应允许其从合格机构借入资金,并鼓励其建立联合风控机制。对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募集资金,不一刀切,遵循实质出表,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合格投资人管理。第二,为防范金融风险,尽量避免公众资金进入现金贷平台,减少金融风险的外溢性。第三,现金贷机构应对承担担保责任或信贷风险的资产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规范风险计提。
消费金融分类监管与要素把控
消费金融参与主体众多,产品形态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监管规则不一。互联网金融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四大监管部门。在消费金融领域,也应该针对产品特点进行分类监管。以现金贷为例,现金贷与消费贷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可以从现金贷的场景、资金流向、人力成本、风控等方面与消费贷区别,但具体的产品设计往往是不可完全区分的。中国现金贷概念跟国外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也有很大不同。目前,中国存在大量缺乏信用记录的客户,用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仅限于消费金融,还有没有消费场景的需求,服务诉求更加多元化。存在与消费金融交叉混融的产品。从现金贷的运作机理来看,包括利率、期限、额度、目标人群四个要素。现金贷具有高效率、高利率、高风险、低门槛的“三高一低”特点。
基于消费金融产品差异,监管要素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短期小额贷款实际上满足了缺乏信用卡的中国客户对于消费金融的需求。这种需求不仅包括场景化的金融需求,也包括没有消费场景的需求,它的需求是更多元化的。在传统金融服务渠道无法完全覆盖的情况下,短期小额的现金借贷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突破24%、36%年化收益率的规定。因为如果对短期小额现金贷采取“一刀切”策略,会让线下的民间高利贷更加猖獗,一些得不到正常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很有可能受到高利贷的侵害。所以,普惠金融要重点覆盖这批人群,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突破年化收益率,给短期小额现金贷留下一个通道,并指引其规范化发展。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建议对短期微额的现金贷产品实行利率豁免。其借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25%~50%,微额短期产品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微额分期产品借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借款期限方面,微额短期产品借款周期限制在30天以内,长周期、额度更高的纯信用贷款品种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方面,对于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内、分期金额在5000元以内、借款周期不超过30天的微额现金贷品种,考虑适当突破36%的年化利率红线,而微额短期产品每日收费不超过1%,微额分期产品每日收费不超过0.3%。现金贷平台收取的总费用不超过借款本金的50%,用户债务总额封顶在本金的1.5倍。
这种要素把控的监管方式借鉴了英美国家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建议。2015年英国颁布的法规规定:“所有贷款的利息和费用每天不得超过0.8%。”英国发薪日贷款金额2015年上半年由2013年同期的630万英镑下降至180万英镑,不到2013年同期的三分之一。美国也有类似的监管政策,在信贷利率管制方面,得克萨斯州首先以年利率10%作为最高利率限制,年利率超过10%的贷款将被认定为高利贷。同时,针对包含发薪日贷款在内的消费信贷,得克萨斯州实施最高利率豁免(即免于适用上述10%的贷款利率限制),但同时根据贷款本金的数额相应限制放贷人可收取的费用,发薪日贷款的最高年化利率可能达到570%。
监管科技(RegTech)实现消费金融有效治理
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发展的基础上,监管层应当建立起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突出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这对整个金融监管实践乃至金融监管理论体系都会有巨大影响。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理论,即高风险的产品不能匹配给普通投资者和消费者,但是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能够改变这样的模式,只有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才能有效规制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
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可以适用到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过程中。例如,在现金贷领域,与传统人工审核相比,人工智能更适合处理海量数据,并通过样本快速学习,且不会受到个人经验、体力及道德的限制,为用户提供全年无休的7×24的服务。智能风控还可重点解决反欺诈和多头借贷行为的识别。针对中介代办、团伙作案、机器行为、账户盗用、身份冒用和串联交易等欺诈行为,常用的反欺诈规则包括钩稽比对、交叉检验、强特征筛选、风险关系以及用户行为数据分析。
在对消费金融进行技术驱动监管的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明确信息中介机构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上的原则和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一般学说,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合法必要原则;目的明确原则;个人控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安全责任原则;匿名免责原则。根据上述原则,信息中介机构在收集、加工、使用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一些通行的一般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收集、加工、使用时的义务,转移时的义务,实现用户控制的义务,政策修改的义务,安全责任义务和关于特殊领域个人信息的义务。
消费金融发展需要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等。消费金融的发展之所以经常面临监管与合规问题,和消费金融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发达有一定关系。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一套完整、实时和共享的个人征信数据。消费金融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完善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消费金融本身的发展就能够完善征信体系。现金贷通过对底层数据的收集和积累,是完善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征信系统数据主要从国家及或是金融机构外加例如公共机构的数据为判断。近年大数据征信的概念兴起,但仅靠大数据征信有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风控中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隐瞒藏匿不良资产,坚持审慎经营原则。这是针对大数据征信的局限性作出了要求。为了建设与消费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需要传统征信系统的开放,如央行和芝麻信用的征信数据库。同时要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目前,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组建的信联意在成为央行征信系统补充,主要服务对象为互联网金融个人借贷业务机构,且实现数据共享。
总之,应该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创新监管方式,采取行为监管加上技术治理,即RegTech的方式去实现有效监管。我们有信心、有理由相信,以后中国的监管将更为成熟,不局限于传统的审慎监管,而更加注重功能监管。在充分认识消费金融新兴业态的两面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引导、合法规范,能够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