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网联时代”聚合支付发展方向思考
“后网联时代”聚合支付发展方向思考
一、关于微信支付宝的角色定位
网联上线前期的首要任务是在C端交易部分“断直连”,也可以理解为在转接清算阶段,切断微信支付宝通过自身开立在各发卡银行的备付金账户与各银行直接清算的路由,改由通过网联完成交易资金的清算。在此过程中,微信支付宝的属性更多地被定义为“支付机构”,人行成立网联的初衷,也是从规范支付机构资金清算的角度对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支付机构进行规范。
但近期,随着人行监管的加强和网联的发力,支付机构已逐步切换了清算路由。并且近期,银联在无卡支付领域也动作频频,推出了二代无卡快捷支付系统,大有拉拢广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意图。这给了我一个启发,假如网联后续真的走到前台,扮演起“线上银联”的角色,其实也可以参考目前银联的运营模式,但这里就有个问题,微信和支付宝的角色属性应该如何定义?
发卡方角色
早在2015年的时候,针对各方盛传的“支付宝将开银行”一说,支付宝副总裁樊治铭澄清:“支付宝只会做好平台的角色,不会做银行,也不会发卡”。然而,我觉得事实可能又要打脸这位副总裁了,2015年4月,蚂蚁花呗正式上线,标志着支付宝发行了一款“虚拟信用卡”;2015年6月25日,由支付宝的母公司蚂蚁金服作为大股东发起成立的网商银行获准正式对外营业,标志支付宝自己做了银行。在结合银发【2016】261号文对于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要求,更加可以明确,支付宝的余额账户,其实就是文件中定义的“III类账户”。同理,微信也可以参照支付宝,被定义为发卡方。
应用服务方角色
另外,在银联公布的银联二维码支付应用规范中,新增了一个“应用服务方”的角色属性定义:
1.应用服务方是指加入二维码消费业务的移动应用服务主体机构。
2.应用服务方负责对持卡人进行身份验证后,请求生成二维码信息供商户扫描或持卡人通过移动应用扫描商户生成的二维码后发起消费交易,遵循相关业务、风险规则和技术标准开展业务。”
在通过微信、支付宝钱包使用绑定的银行卡生成二维码付款时,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参考银联的“应用服务方”的角色定义参与支付。
二、关于“后网联时代”分润模式的揣测
如果可以对微信支付宝的角色做好定义,那么完全可以参考银联二维码的分润模式,形成一套网联的分润模式。首先是由网联统一各“发卡方”的分润比例;目前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发卡方”,面向市场的收费标准基本为交易金额的0.2%,银联二维码初期也参考了这个标准,但仅限于1000元以下的交易,1000元以上,就完全参照借贷分离的刷卡交易计费标准了。如果将银联也作为银联二维码的应用提供方,在网联管辖范围内,后续也很有可能以现行微信支付宝费率为基础,统一银联二维码的费率。这样,网联也可以参照银联的方案,制定一套分润方案。由于线上支付基本脱离了实体卡片,因此通道成本费率也应该较实体卡刷卡费率更低,分润方面,据说在“96费改”时,有三方机构提出将“721”模式改为“541”模式,个人认为在线上支付领域,“541”模式相对合理。其中“应用提供方”的分润可以从发卡方或收单方分润中获取。
三、关于“后网联时代”聚合支付服务商的发展方向
明确了微信、支付宝的角色定位,结合银联现有的分润机制,个人认为聚合支付服务商最有可能的合法身份是“应用提供方”和“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因为聚合支付服务商更多地也是为商户提供更加贴近商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本质上是分担了收单机构的工作负担。
以上内容,只是一个普通支付圈吃瓜群众对于“后网联时代”的一些浅显的思考,欢迎圈内专业人士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