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23项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的开具也不断地颁布新的政策规定与开具要求。全面营改增后,很多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时,都希望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的开具也不断地颁布新的政策规定与开具要求。全面营改增后,很多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时,都希望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注意啦!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
到底有哪些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但是下列这些情形,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令第691号)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除外),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令第691号)
●三、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五、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六、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七、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九、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二、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十四、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十五、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十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十七、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591号)
●十八、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8〕56号)
●十九、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83号)
●二十、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二十一、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31号)
●二十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
●二十三、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
(来源:江苏国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