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的房贷风险之忧
“银行应该与中介公司在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签订协议,明确、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包括银行对于贷款审核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中介公司对于购房人即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查义务,银行与中介公司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保证金账户的担保期限等等
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国内银行房贷纠纷又开始呈上升势头。6月22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举行的房贷案件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银行“组合贷款”抵押权处分、中介公司骗贷、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审查等问题,正成为沪上房贷纠纷的三大难点。
恶意骗贷案件引起关注昨日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举行“金融审判实践与教学理论研究合作签约仪式暨房贷案件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会上,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数据,对本辖区内银行房贷案件进行梳理。据了解,2009年1月到5月间,仅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受理的房贷案件就达227件,其中调解47件,撤诉52件,判决98件,调撤率达到了50.2%。这些房贷案件涉及辖区内银行11家,其中上海银行66件,建设银行38件,民生银行37件,工商银行23件,光大银行20件,浦东发展银行10件,这六家银行占到房贷案件总量的85.46%。
金融审判庭庭长朱奇介绍,目前房贷纠纷案件新类型不断涌现,一是出现了担保追偿权等新类型案件。担保追偿权纠纷属于房贷纠纷的延伸案件,是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在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而引发的诉讼;二是中介机构为一方主体的案件大量出现。这包括中介机构与借款人恶意串通而导致合同无效,引发“执行难”问题,以及银行因合同无效向借款人追索未成后起诉中介机构的案件。同时,在传统房贷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在案件审理过程就出现了互买互卖从同一家银行骗贷、余额抵押案件、被告死亡遗产尚未分割等新的情况。
朱奇认为,在目前的银行房贷纠纷中,恶意骗贷现象比较突出。“总的来说,是出现了借款人虚构买卖合同关系骗取银行贷款、使用假名字、假身份证订立贷款合同、冒用他人身份证订立合同三类恶意骗贷现象,其中,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案件中还出现了夫妻、亲属、朋友之间为了骗贷而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互买互卖从同一银行骗贷;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个人的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所贷资金直接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的两类情况。”
贷款人审查流程有待加强恶意骗贷的频繁发生,给银行正常的房贷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扰。如何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银行、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见解,而加强银行的审查流程成为共识。
上海银行合规部副总经理张在桢表示,实际上关于银行和中介的合作,已有不少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就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出现资金风险。比如切实落实面签制度,借款合同应当面核验借款人身份证明后由借款人当场签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必须由商业银行直接到抵押登记部门领取,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等等。
银监会上海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颖则表示,监管部门已开始注意中介和银行合作的问题,曾为此专门发布过一个文件,要求银行对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分行要有统一的合作筛选标准,手续费的支出不能与数量简单挂钩,要注意品质。但这些条款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陈颖强调,根据规定,房屋价值的评估、贷前审查等这些银行的核心业务不能外包,这一点银行必须明确。下一步银监局将借助同业公会,建立黑中介名单的平台,从源头上控制此类案件出现。
据了解,在有些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与银行订有《二手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其中约定:银行对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房购房人提供住房贷款,并将贷款划入中介公司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但如果实际发生的贷款业务或被认定为刑事诈骗或因买卖合同无效被裁定中止执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银行遂以中介公司向银行提供虚假买卖合同、虚构首付款支付事实等为由,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则反诉要求银行返还“销售商品房存款户”中被扣押的保证金。
朱奇表示,银行应该与中介公司在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签订协议,明确、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包括银行对于贷款审核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中介公司对于购房人即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查义务,银行与中介公司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保证金账户的担保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