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改对中美跨境投资的影响

董刚、殷桃、曹琳琳、杨颖洁 |2018-02-07 14:035266

2017年12月20日,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经过多轮博弈,最终投票通过了《减税和就业法案》。时隔两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该法案,举世关注的美国税改尘埃落定,正式生效,是为继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以来改造规模和力度最大的税改行动。

来源:金杜说法  作者:董刚、殷桃、曹琳琳、杨颖洁


2017年12月20日,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经过多轮博弈,最终投票通过了《减税和就业法案》。时隔两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该法案,举世关注的美国税改尘埃落定,正式生效,是为继1986年美国里根政府以来改造规模和力度最大的税改行动。


毫无疑问,此次税改将对美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经济体,本次力度空前的税改行动不可避免地产生溢出效应,很可能加剧国家间竞争性减税的态势,也会对当前由二十国集团/OECD主导的税制改革方向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产生间接影响。


鉴于中美跨境投资的庞大体量,我们结合美国税改的主要亮点,尝试着从美国税改对于中美跨境投资企业影响的角度,一探究竟。


1
对中国赴美投资企业的影响


亮点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


作为此次税改的最大亮点之一,美国将采用累进税率、最高档税率为35%的联邦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1%的固定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会提高投资回报,将对美国本土企业、中国赴美投资产生最为直接影响,无疑会刺激美国境内投资、增强美国对于外资(包括中国企业)的吸引力,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一些跨国集团将总部或者某些产业迁至美国。话虽如此,税收只是影响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决定性因素,中国企业作出赴美投资决策往往需要权衡多种因素,如经济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劳动力成本和素质、汇率稳定性、与市场的距离、经营环境和基础设施等;甚至在中国投资者对美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中,商业考量往往是前驱、主导因素,税收在整个交易架构的搭建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项重大交易能否成功从来就不是仅凭税收因素单独决定的。


此外,美国大多数州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从3%到12%不等,以税负较高的加州为例,联邦和州的合并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28%。因此,中国赴美投资的企业也要结合其投资所在州的税率,评估整体税负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如需将投资利润汇回中国境内,则投资的整体税负不仅取决于美国当地的税率水平,还取决于中国对于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所谓“税收抵免”,即境内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并将其汇回境内时,境外已缴纳所得税额可以用于抵免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的上限为该部分境外所得按照国内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新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企业既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也可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汇总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对境外的股息所得可抵免不超过五层的外国企业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结合税收抵免的规定,美国企业所得税的降低可能会对利润汇回中国境内产生消极影响。在原有税制下,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35%,很可能导致在美国缴纳的所得税超过了中国税收抵免的限额,因此利润汇回中国境内时无需在中国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美国所得税税率降低后,在美国合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低于我国的标准税率25%,则意味着美国利润汇回中国时可能需在中国补税,从而可能降低中国企业回流利润的积极性。但是,如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则可以通过搭配低税率国家的利润起到“中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抵免。


亮点二:对经营性利息的税前扣除设置更严格的限额


自2018年起,无论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贷款,美国企业每年能够扣除的经营性利息费用上限一般为调整后应税收入的30%和当年经营性利息收入之和,超过上限、未扣除的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虽然在原有税制下美国对于利息扣除也存在限制,但是仅针对关联方贷款,且利息扣除上限为调整后应税收入的50%。该举措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促使投资者更多地以股权形式而非债权形式对美国进行投资,中国投资者可能需要降低债权投资对于股权投资的比重。两种投资形式相比而言,债权投资在期限、退出方式、金额等方面,更具有灵活性;并且,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息为税后利润分配(即无法税前扣除),因此债权投资的成本一般较低。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该举措可能会导致投资美国的借贷成本上升,需要重新筹划合理的融资安排。


亮点三:资产成本税前扣除的优惠处理


美国税改后,允许在2017年9月27日之后、2023年之前取得并投入使用、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的成本在当期100%费用化,一次性列支;从2023年至2027年,费用化比例则逐年递减20%。虽然该优惠为临时性措施,仅造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而并未实际降低税负,但企业可通过扩大当期税前抵扣达到当期少缴税的效果,有助于企业加大加快投资资产的投入或更新,还可以增加企业短期内的现金流用于扩大经营和投资等目的,起到刺激经济发展的效果。另外,如满足条件,该优惠还可适用于新购入的使用过的资产,有助于企业通过资产并购(而非股权并购)的方式利用该项优惠,因此可能也会对并购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亮点四:引入反避税措施


自2018年起,如美国企业(近三年年均收入总额超过5亿美元)向其中国境内或其他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支付可以在美国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超过一定门槛,则需在美国支付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即“BEAT”)。BEAT税率在2018年为5%,2019至2025年为10%,2026年起为12.5%;税款计算方式为:(应税所得+可扣除的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费用)x适用的BEAT税率 - 企业正常情况下应纳税额。


美国税改通过加征BEAT,在费用扣除和跨境支付环节遏制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利润转移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利润留在美国。但该制度设计不区分交易定价的合理与否,而一概予以征税,虽然保证了操作的可行性,其税收合理性有待商榷。BEAT的开征可能会降低美国企业将服务外包给境外关联公司的积极性。


2
对在华美资企业的影响


亮点一:引入具有属地色彩的“参股免税”制度


对于在华投资的美国企业而言,此次税改中影响最大的举措之一是引入“参股免税”制度,即自2018年开始,美国企业从境外企业(不包括消极境外投资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100%税前扣除(即100%豁免),前提是满足持股比例(持有10%或以上股份权益)和持股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超过365日)的要求。


美国税制多年来都是资本输出中立原则和全球征税制的典范,追求的是资本在全球的扩张,并强调从美国投资者的角度,无论投资美国国内还是投资境外的税负应当是均等的。美国原有税制与之相呼应,境外取得的股息收入汇回美国需在美国征税,并采用境外税收抵免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而参股免税制度则为属地征税制度的典型,一直为施行资本输入中立原则的欧洲国家所采用,如荷兰、卢森堡、瑞士等。参股免税制度的引入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美国企业将其海外利润汇回美国,以刺激美国国内的投资和经济。此外,该项制度的引进可能会导致美国跨国集团将其控股公司设立在美国或者从境外(如卢森堡、新加坡等传统控股公司所在地)迁回至美国,无疑会对全球的资本流动、产业布局等带来深刻影响。另外,该制度的设计还考虑了BEPS行动计划中的建议,将“混合股息”排除在免税范围外,即境外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如可以在当地税前扣除,该股息在汇回美国时则无法享受免税待遇,以避免产生双重不征税,打击避税安排。


亮点二:引入境外利润强制征税的过渡政策


与上述免税政策相配套的过渡政策为,对于美国企业的境外企业(受控外国企业或者美国股东持有至少10%投票权或价值的境外企业)需选择2017年11月2日或12月31日计算其自1986年以后取得的、未征收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累积利润,且无论是否实际汇回美国,都视同汇回并征税,适用15.5%(对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者8%(对于其他资产)的税率,在8年内分期缴纳。该政策无疑会对在华投资美国企业的短期资金流动和当期盈利等产生冲击。


据报道,苹果、微软,思科、甲骨文、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是美国海外收入留存最多的5家公司,其中苹果(2523亿美元)、微软(1279亿美元)、思科(675亿美元)、甲骨文(544亿美元)和Alphabet(522亿美元),上述对美国企业海外存留利润的一次性收税将促使海外资金大规模回流美国本土。作为美国跨国公司的领头羊,苹果公司反应迅速,其于1月17日宣布将一次性缴纳380亿美元的海外利润税款,据美国财经媒体推断,苹果可能要把全部2500亿美元海外现金转回国内。


亮点三:引入“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概念


如果美国股东对在华美资企业持股50%以上,则在华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其美国股东的受控外国企业,美国税改引入新规定要求美国股东应就其受控外国企业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即“GILTI”),即受控外国企业净受测所得超过合格营业资产投资10%和利息费用的部分,在美国缴税,有效税率为10.5%(2018至2025年)或13.125%(自2026年起)。在原有税制下,该部分收入并不属于美国受控外国企业应在美国纳税的所得范围,该举措的目的是对超过有形经营资产常规回报率的收入征税,具有反避税的特征,避免美国企业将大量利润留在低税率国家免于或少缴税款。


以上税改措施意图明显,在于刺激美国公司将资本回流至美国,巧合的是中国四部委在2017年12月21日发布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对外国投资者利用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境内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在中国直接进行再投资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递延纳税,在中国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除非能够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该文件指明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等。对于已有在华投资且有意继续扩大的跨国企业,该文件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


3
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亮点一: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有所调整,资本利得税维持现状


此次美国税改保留了七档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其中五档税率略有降低,但是每档税率的级距则有增、有减或保持不变。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最高一档的税率由39.6%下调至37%,且级距从适用于42.67万美元以上收入变为50万元以上。与此同时,此次个税改革虽废除了个人免税额,却大幅提升了年度标准扣除额(如个人从6500美元提升至12000美元),且对房屋贷款利息、慈善捐赠扣除、杂项扣除等各分项扣除项目均有所调整。此外,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资本利得及股息红利所得可能在其资产与收入中占有一定份额,但在此次税改中,对于净资本利得与合格股息仍旧维持现行税制下的相关规定,最高仍旧可能征收20%的资本利得税。综合各项因素看,总体上有助于减少高净值人士的税负。


亮点二:穿透实体所得流向个人可享受20%扣除


另一项重大利好是,对于通过合伙企业、S型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高净值人士,其从上述实体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经营所得(不包括投资性收入,如股息、资本利得、非经营性利息),可以享受20%的免税优惠。这意味着,如适用最高一档个人所得税税率37%,则实际税率仅为29.6%。


亮点三:遗产税免税额度翻倍,对高净值家庭财富传承利好


在美国现行税制下,遗产税/赠与税的基本免税额度为500万美元/每人,超过免税额度的部分将征收高达40%的遗产税/赠与税。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其积累的财富价值如果超过这个免税额,就意味着超过免税额部分有约一半财产是用来缴税的。基于此,高净值人士通常会采用信托、保险等金融与法律工具,以实现财产传承的利益最大化。此次税改将遗产税的基本免税额度大幅提升至1000万美元,无疑会降低高净值人士在家庭成员间财富配置或者家族财富传承中的税负,从而增加美国对于高净值人士投资移民的吸引力。但是客观来看,该项措施的有效期至2025年底, 2025年之后的税收政策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虽然联邦层面的免征额度具有较大幅度的调整,考虑到部分州同时征收遗产税或/和赠与税,且免征额度和税率不同,该项利好的实际效果需要个案分析。


4
前瞻


作为全面的结构性改革,美国税改的政策意图明显,旨在减轻税负、促进资本回流、拉动经济增长,“Make America Great  Again”。其对美国经济将产生显著的刺激作用,也必将搅动全球经济格局的风云浪潮。虽然资本的逐利性会导致其流入税收低洼地,但是不应将美国税改视为经济和资本领域的新一轮“竞赛”或“争夺”。经济发展有其客观规律,税收作为调控性工具之一,其作用的显现并非一朝一夕。


我们处于一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美国税改重塑了美国税务规则,对其他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将产生连锁影响。我们相信,美国税改无论是对于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还是对于在华投资的美国企业,挑战和机遇并存,如能理性看待、积极应对,方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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