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湖北分局出台细则 六方面支持自贸区建设
一是简化了货物贸易购付汇审核手续。自贸区内企业经过区内银行资格审核后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周贝贝
日前,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印发《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容涵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多项外汇创新业务,为金融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相关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提供了重要支持。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自贸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其创新和突破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简化了货物贸易购付汇审核手续。自贸区内企业经过区内银行资格审核后,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可直接向银行提交网上电子单证,无需向银行提交纸质单证。二是简化了货物贸易收结汇资金划转手续。自贸区A类企业可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结汇或对外支付,无需事先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进行审核。三是便利了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外币租金收取。自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四是提高了境外企业境内资金的使用效率。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五是支持外汇金融创新,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自贸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贸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六是降低了自贸区内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由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降为5000万美元,有利于更多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加入该业务。
同时,为维护湖北自贸区内外汇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按《实施细则》规定,外汇局湖北省分局仍将依法对湖北自贸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