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07-06-08 14:34485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服贸字〔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4-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南京、西安、成都、武汉、济南市商务主管部门: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服贸字〔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南京、西安、成都、武汉、济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及时掌握中国服务外包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编制了《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目前,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详见附件1),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管理机构
服务外包统计采用属地管理方式,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企业的服务外包合同原则上应向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为方便企业登记,经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省(市)属企业可以将合同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城市的统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明确服务外包统计的主管处室,并保证统计管理人员的稳定。鉴于目前服务外包与软件出口合同统计运行于同一平台,为方便业务管理与系统培训,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服务外包统计与软件出口统计由同一处室负责。
二、统计范围及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三部分。
(一)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企业。
(二)服务外包合同:跨境服务外包合同,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三)服务外包基
0
标签: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