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网贷备案指引二次征求意见 加强对省内分支机构监管
近日,江西省金融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了《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江西省网络借贷整改验收、备案申请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明确了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各类情形。
近日,江西省金融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了《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江西省网络借贷整改验收、备案申请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明确了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各类情形。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平台所在设区市金融办(局)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复审意见,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在省金融办核验完毕,认为平台符合规定的,则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政府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对于新设立平台,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平台提供17项材料并加盖公章,其中第七项要求平台全体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
在平台完成备案后,平台应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平台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各级监管部门。
如有外地已备案平台在江西开设分支机构的,则需要在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金融办提交以下十项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总部注册地通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总部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
(四)总部出具的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总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工商注册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实际经营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七)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合规经营承诺;
(九)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还提到,网贷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并且,网贷机构应当每月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报送机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