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市场注意!乌干达骗子的最全骗术套路总结
骗子的套路高度相似,典型案例分为以下几类:
本文由焦点视界综合自商务部网站、温州网
近年来,已发生多起乌干达不法商人针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欺诈案件,导致货物被骗或滞留肯尼亚蒙巴萨港,产生高额滞港费,企业损失惨重。
骗子的套路高度相似,典型案例分为以下几类:
A公司通过SAT中介公司得知南非AGCA公司求购烧碱的信息,随后与之签订了货值为53万美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OA30天。
货物抵达蒙巴萨港后,C公司多次催促买方联系人K付款,但遭到拒绝。此后,28个货柜中的19个被相继提运乌干达,9个货柜滞留蒙巴萨港仍未提出,且产生巨额滞港费。
后经向AGCA公司核实,其并未在乌干达开设工厂,且公司没有上述姓名的工作人员。据悉,SAT是一家由乌干达不法商人假借国外知名公司的名头在乌干达境内注册的公司,该不法商人在乌境内注册了十多家类似的公司,其目的是为实施商业诈骗提供便利。
B是国内的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贸易中介公司CANAA AGENCY LTD与乌干达FISHNET MANUFACTURERS LTD公司签订了13.6万美元的钛白粉销售合同。
货物运抵肯尼亚蒙巴萨港后,该中介公司要求B公司修改提单上的银行账户信息。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B公司的警觉并紧急与经商处取得联系。
经询,合同中的买方UGANDA FISHNET公司并没有与B公司签订过销售合同,由此可以确认,这是一起商业欺诈。最终,在经商处的协调配合下,B公司收回了提单并将货物运回,避免了损失。
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是,B公司由于轻信了客户提供的公司财务信息,经与对方协商采取了承兑交单(D/A)的付款方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下,进口方只要签字承兑,确认在一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内支付货款,就可从托收银行取走出口装运单据,存在较大风险。
C是国内的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在一次国际展会上,C通过贸易中介公司LUKAYA TRADING COMPANY LTD、UGANDA CROP INDUSTRIES LTD分别与两家乌干达企业UGANDA FISHNET MANUFACTURERS LTD、AFROPL ENTERPISES LTD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产品为糖精钠,总货值约50万美元。
货物装箱起运前,出于慎重考虑,C公司请求驻乌干达经商处调查中介公司情况。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线索,经商处安排人员进行了现场走访,却没有找到上述两家中介公司,而且,在经商处与其联系过程中,对方频繁更换地址,躲避核查。最后,经商处与合同中的买方 UGANDA FISHNET公司取得联系,经对方主管人员辨认,合同系伪造,该公司并没有向C公司下过订单。经商处立即将核查情况告知C公司,避免了损失。
(案情二和案情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代表性,B与C两家公司都是初次与乌干达商人打交道,情况不熟,且都是通过第三方与进货商签订合同,更为巧合的是,两起案例中的中介公司都借用UGANDA FISHNET的知名度和信息资料行骗,有很强的欺骗性,不排除是同一伙人所为。)
D公司经乌干达公司BL介绍,与该公司客户MIL公司签订了货值为13.4万美元的全精炼石蜡合同,付款方式为OA60天。
两个月后,MIL公司负责人David致电D公司,表示从未与其签署过购货合同,是某些不法分子盗用公司名义进行贸易诈骗。根据David描述,在货物进入乌干达与肯尼亚边境时,乌干达海关发现了该批货物低价偷税报关的问题进而查找到其他违法线索。乌干达海关随即与MIL公司取得联系,出于维护自身信誉的考虑,其致电D公司说明真相。在本起案件中,所有签署的文件均系乌干达不法商人伪造。
E公司与自称是非洲THEL公司的客户签订了外销合同。在执行该合同时发现该业务存在疑点,最终联系到THEL公司,请其对此前的联系人及其签署的文件进行核实。该公司表示从未与E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该公司在乌干达也并无任何分支机构,据此确认所有文件签章均为伪造,此笔业务涉嫌贸易合同诈骗。
温州一出口企业F向肯尼亚买方G运出一批农药,货值约20万元,合同约定发货后一个月付款。
到了应付款日,买方G未如期付款,出口企业F遂向中国信保报损立案。据F公司反馈,与其联系订单出口事宜的并非G公司人员,而是一中间商H公司。查看出口单据后发现,收货人为G公司在乌干达的“分支”处。
鉴于以上种种疑点,中国信保境外追偿渠道遂立即介入调查并联系上买方G,而G公司表示F公司提供的订单不是其签署的,他们并未在乌干达设任何分支机构,也不认识中间商H公司,更未收到过该批货物。
买方大多为中间商;买方均多为出口商的新客户,双方无交易历史;买方冒充另一合法经营企业,盗用或非法获取注册文件,在与出口企业接触中,配合提供注册信息、财报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多种伪造信息骗取客户信任,以达到欺诈交易的目的。
一、冒用乌干达或国外知名企业(或其子公司)名义,在乌干达境内注册中介公司,利用其知名度及信息资料行骗,伪造文件、签章及职员身份,签订虚假合同;
二、采用高风险支付方式交易。利用我出口企业对新市场缺乏了解、急于扩大贸易量的心理,要求使用赊销(O/A)等卖方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提货后拒不付款甚至失联。
一是避免以上述高风险付款方式进行交易,尽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以降低风险;
二是谨慎选择贸易伙伴,仔细甄别外方信息,多渠道方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包括电话联系公司总部以核实分公司及订单真实性信息,切不可轻信买方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贸然交易;
三是案件发生后,及时采取适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力争减小损失,并向主管部门及使馆经商处反映情况。
本文由焦点视界综合自商务部网站、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