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日云:个人主义与政治思想的古今之变
我们这里要分析一下西方政治思想的古今之变。西方政治思想中传统和现代是怎样的关系?什么才是现代的政治思想?是什么东西使传统变成了现代?
作者:丛日云,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来源:本文是作者在“第六届西方政治思想研讨班”(2015年7月)上报告的一部分,根据录音整理。
整理: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我们这里要分析一下西方政治思想的古今之变。西方政治思想中传统和现代是怎样的关系?什么才是现代的政治思想?是什么东西使传统变成了现代?有没有一个简单的解释,能不能找到一个最关键的要素,用它可以理解许多麻烦的问题?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基本上都有古代中世纪的起源,但现代思想具有迥然不同的气质,是什么塑造了政治思想的现代气质?我以为,这个关键的要素就是前面说的个人主义精神。在思想理论上,对独立、自由、平等和有尊严的个人的承认和肯定,由此形成一套价值体系,并以个人为基点理解政治和对政治结构进行设计,这就是现代政治思想的本质特征。
1、从整体主义到个人主义
我们知道个人与整体的关系是政治哲学本体论的一条主线,二千多年来,西方政治哲学在本体论领域就是围绕着这个中轴展开的。从整体主义或者集体主义走向个人主义,这就是古今之变的一个核心,一个关键。
在古代,人们没有自觉地反思个人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个人与整体处于一种天然的统一当中。整体是第一位的,是本原,是目的,而个人派生的,是工具,属于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这一点,大家是没有疑问的。用黑格尔的语言说,古典时代就是那种未分化的整体性的统一,城邦是与家庭或部落相似的共同体。这时的个人还没有从整体中独立出来,没有形成自我意识,他和整体完全是融为一体的,没有个人与整体的二元性疏离与对立的感觉,所以思想上也没有对个人与整体关系的反思。个人是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个不需要论证的前提,是天然合理的秩序。
只有到了现代,这个问题才发生变化,其实是彻底的颠覆。个人与整体的关系颠倒过来了。从此之后,个人才是本原,是第一性的,是目的。他本身就是自足圆满的整体,无论是社会、国家还是其他共同体,都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工具性的。这就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对传统的一个颠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对个人与整体关系的重新调整。从思想理论到制度,都经历了这样一个颠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古代中世纪政治思想遗产都经历了重新塑造。
但对这个颠覆并非没有争议。我们知道,自由主义代表着现代主流的发展趋向,也主导着现代化的进程,但还有其他思想流派不甘心自由主义对传统的这种颠覆,他们或者直接反对,要回到古典时代;或者进行修正,部分接受,部分拒绝。于是形成了各种思想流派。在一些思想家那里,对现代的潮流做了一些让步,并不像柏拉图一样完全否定个人。
你看在柏拉图那里,完全没有个人,以整体彻底否定、吞没、融解了个体。在他那个时代,城邦共同体的内部关系有所松懈,个人与城邦有所疏离,这当然不是现代个人的出现,但他感到这种情况对城邦基础的威胁,于是求助于城邦的传统甚至部落的传统,来拯救城邦,重建城邦的内在统一与和谐。他所设想的理想的城邦秩序,要像家庭或部落一样,你的我的不分,大家都休戚与共、痛痒相关。这样才是一个完美的城邦,也就是完全没有个人的独立性、个人完全融于整体、浑然不觉自己之存在的社会。
现代个人主义产生之后,没有一种整体主义思想还能够重新恢复柏拉图这一套,它们都是采用一种巧妙的方法,表面上把个人接纳进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他,甚至不惜用华丽的阿谀之词谄媚他,然后再把个人消化掉,处理掉。看起来,他也承认个人、尊重个人了,这很容易迷惑一些现代个人主义精神不彻底或辨析能力不强的人,但这种思想其实比柏拉图还极端,对个人的蔑视和摧残甚至超过柏拉图。这是人类思想的遗传返祖现象。
尽管有这样的分化,但现代与传统的根本分野还是清楚的,就是传统社会的整体主义和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传统思想流传到现代,都经过了个人主义精神的重新塑造,正是个人主义精神,区分了政治思想的传统与现代。我们把握住这一点,政治思想史上的许多重大问题就豁然开朗了。
2、民主思想的传统与现代
我们先来看大家都熟知的民主思想。
现代民主和古代民主的区别在哪里?我们可以列出一个清单:比如现代民主思想以民族国家为背景;以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为基础,政治参与权具有普遍性,也就是民主权利的个体化,由个体化带来的普遍化;以代表制民主或间接民主为形式,即以自由竞争的方式选举国家的最高决策者;划分群已权界,公权力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受法律的约束;以多党制、公民社会和新闻自由为支撑,等等。
在这么多的区别里,哪个是本质性的区别呢?我以为,本质性的区别,就是现代民主以个体为基础,古代中世纪民主以特定的整体为基础。我们知道,古代的民主权利是按照身份来分配的,有些身份有民主参与权,有些身份没有。即使有民主权利的等级,其权利的分配也是不平等的。城邦共和国在扩大民主的时候,就是把某种身份的人扩大进来,或把某个等级的参与权予以扩大。总之,人们是以身份团体成员的资格享有民主权利的。而现代民主的主体是个人,政治共同体是由一个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组成的,每个成员对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古代民主是为了协调公民共同体内部关系,保护共同体的利益,也就是享有特权的某个或若干个等级的利益,现代民主的目的是保护个体,即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而个人的权利也构成了民主权力的边界。这就是宪政民主和自由民主。
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是不是古今的主要区别?我觉得不是,这只是一个形式。现代的某些国家就常搞直接民主,比如像瑞士这样的小国家,经常搞全民公决,我认为它就不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制民主。随着社会的发展,直接民主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在当代西方国家,存在许多直接民主或者半直接民主的形式,如全民公决、协商民主、参与式民主、电子民主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直接民主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不断挤压着代表制民主的领地。不过,即使有一天,西方民主演变为以直接民主为主要形式,它依然是现代民主。所以,是否间接民主或代表制民主,不是现代民主和古代民主最本质的区别。古代没有代表制只是技术问题,不是实质问题。更何况,代表制民主本身是中世纪的发明,不是现代的创造。
那么,中世纪和现代的代表制的区别是什么呢?中世纪的代表,代表的是一个整体,代表一个等级,一个城市,一个机构、一个组织。所谓等级议会,代表着教会(教士)、贵族和城市(市民)。在城市里,议会代表由各等级和各行会选出。在现代代表制下,代表们所代表的是一群个体,代表由特定数量的个体组合而成的一个人为的集合体。比如你是某选区50万选民的代表,选区的基本单元是个人。这50万选民划分为一个选区,只是因为他们居住在一起,选举操作起来方便,他们内部没有天然的联系。在美国,哪个党控制了州议会和州务卿(负责选举)这个职位,就按自己党的需要划分选区。这个选区支持我党的达到80%,有点儿浪费,而那个选区才40%,于是,就把这个选区的一部分人划过去,那个选区的一部分划过来,让两个选区支持本党的选民都达到60%,这样我党就能赢得两个选区。下一届如果另一党上台,他们会重新划。选民们就这样可以任意划过来划过去。因为选区只具有统计学的意义。
现代民主以个体为基础,还体现在每人一票,票力平等的原则上。这个原则最初是中世纪教会在选举教皇时出现的,即每个红衣主教都计算为平等的一票,由多数票作出决定,后来扩展到世俗国家权力机构的选举上。一人一票,票力平等,多数决定,这是民主基础的个体化的一个侧面。我们知道,罗马共和时代,人民大会是以库里亚、百人队或部落为单位进行投票的,一个单位计一票。有人可能以为,每个百人队就是一百人,其实不是,穷人的百人队比富人的百人队人数要多得多,但每个百人队只计一票。到中世纪,等级议会是按等级投票,即一个等级一票。现代人不理解,为什么会这样计票?因为那个时候,社会不是以个体,而是以某种团体为基本单元的。
在早期城邦和中世纪前期,只有贵族才有政治参与权,后来只有成年男性公民具有政治参与权。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那个时候贵族代表的是整个大家族或者部族,他参与国家事务,不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而是以家族或部落代表或领袖的身份。一个贵族会议就是部落酋长会议,或各家族大家长的会议。后来,部落或大家族弱化或解体了,成年男子代表一个家庭、作为家长参与公共事务。因为那个时代,国家或者城邦的基本单元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和家族。
这样我们就理解了一个现象,就是西方搞了二千多年民主,为什么直到19世纪,妇女一直没有参与权?为什么在参与权的问题上争来斗去,却没有人在女性的参与权上提出挑战?因为妇女在民事领域里依附于男人,这在当时是没有疑问的。政治参与和公共事务就是男人的事。妇女就是家庭动物,男人才是政治动物。大家之所以没有疑问,因为国家的基本单元是家庭,妇女在家庭里处于依附于男人的地位。如果那时给妇女平等的选举权,就等于给部分男人两倍以上的选举权,妇女一定是按照她的丈夫和父亲的意志去投票的。她还没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作出独立的判断,更不会有独立的政治行为。那时候没有人想到让妇女参政,就像现在没有想到让未成年人参政一样,是十分自然的事情。
同样,美国建国时期为什么不给奴隶同等的选举权?因为奴隶制还没有解决,你给奴隶平等的选举权,奴隶主才最高兴。他有100个奴隶,相当于给他增加一百张选票。他去投票时,所有奴隶都跟着他走,他让投谁就投谁。你可以看到,后来许多亚非拉国家搞多党民主都是家族投票、宗族投票、部族投票、教派投票。这个部族首领要投谁,大家就一起投谁。政党按部族组织,投票是部族的人口统计,这都是社会个体化水平太低的结果。
所以,妇女参政以及女权主义的出现,是社会个体化渗入家庭的结果,只有女性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形成独立的人格,从家庭这种共同体中独立出来,她才有条件在公共领域里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去参与,她才想到要求在公共领域里也要承认她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要求政治参与的权利。其实,在古罗马晚期,罗马法已经开始穿透家庭的屏障,国家的公共权力开始接触到个体了,但是这个进程被打断了,没有完成。
人民的权力、民主政府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受法律约束,不能侵犯基本人权,这样一种观念显然是随着个体的成长和成熟才会出现的。个体成熟到什么程度呢?成熟到,他获得了完全的独立,他与共同体之间形成了清晰的界限,他珍惜和顽强地守护着他的自由和尊严,不能因为必须的公共生活而牺牲。在他心目中,全体人类减一对他的压迫,要比一个人对他的压迫,一样甚至更加需要提防。这样,就产生了宪政民主和自由民主,这才是现代特有的民主。
所以,由古典民主制、共和制以及中世纪代表制民主向现代民主的过渡,不完全是制度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政治问题。其基本动力,是中世纪晚期开始的社会个体化进程,是个体从传统的共同体中独立出来,获得了自由平等的地位。在思想理论上,就是将政治共同体设想为由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经由契约的纽带连结而成的共同体(即不再是某种天然的共同体,由某种自然的纽带连结而成的共同体),就是普遍而抽象的人权观念的形成。将中世纪代表制民主赋予个人主义精神,就成了现代的民主。正因为现代的个人是平等的,所以他要求平等地参与,要求参与权的普遍化。也因为现代的个人是独立和自由的,所以他又要小心提防公共权力(包括人民的权力、民主的权力)对他的侵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可见,正是加上了自由、宪政等若干修饰词的民主,才是现代民主,才属于现代政治文明。现代民主超越了传统社会的民主,是符合现代人需要的、比传统社会的民主更高级的民主。
3、古典共和主义与现代共和主义
共和主义形成于古典时代,在现代被自由主义改造和重新塑造后获得了新的形态。
现代政治建构的基本动力是个人的成长,其基点也是个人。按照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重组权力结构,这才是现代化的进程。共和主义只是提供了一些制度的形式和外壳,它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残余物,它的内在精神已经被彻底置换为自由主义了。所以,我所理解的现代国家的建构与共和主义的关系,与任剑涛教授不一样。他认为现代早期是共和主义起了主要作用,我认为只要一进入现代,就是自由主义主导了国家建构的进程。这个时候已经没有独立的纯粹的共和主义,共和主义在现代思想中的再现都是部分的,没有进入主流,它经过了自由主义的重新塑造。克伦威尔在英国搞的共和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它肯定偏离了现代国家建构的主流,所以后来又摆了回来。英国革命时期像哈林顿、弥尔顿、西德尼、利尔本、温斯坦莱等人都提出了共和主义的主张,但他们的共和主义都有复古色彩,也都没有成为国家建构的主导力量。这个主导力量应该是自由主义。美国革命和建国时期,共和主义理论非常盛行。美国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和戈登·S.伍德由思想观念和政治文化的演变来解释美利坚革命和建国,又以共和主义作为革命和建国时期美利坚社会思想和政治信念变革的主流价值。但我仍然认为,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是美利坚革命和建国的主导思想,这里没时间展开论述。但仅就共和主义的影响而言,美利坚社会也有一个由古典共和思想转向现代共和思想的过程。而这个转变过程,正是自由主义对古典共和主义进行重新塑造的过程。
当然,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也有交叉的地方,共和主义者往往把交叉的领地都解释为共和主义,其实是两者共享的内容。在制度建构上我们最容易发现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交叉的领域,看起来,一些共和主义者接受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一些自由主义者在论证制度架构时,汲取了共和主义的思想资源。但是,现代制度的设计,像现代英国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基本不是从共和主义出发,而是从自由主义出发的。这即使不是全部情况,至少是总的趋势。无论英国革命还是美国革命,其目标并不是共和,也不是民主,而是自由和人权。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一整套的制度架构都是围绕着保障个人权利来论证的,基于自由主义价值观,就产生了现代的制度设计,包括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分权制衡、法治,在现代制度设计上,借助于传统共和主义的资源并不是必要条件。美国那些国父们,当他们讨论国家的权力结构时,看起来都是共和主义者,他们也的确借鉴了传统共和主义的思想,但实际上,是因为自由主义话题在他们那里已经达成了共识,已经不需要讨论了。到底要不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分权制衡、联邦制这套设计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不需要讨论的。在联邦宪法之前,各州的宪法中一般都含有一个人权法案或宣言,列出一个权利清单。这些清单越过制宪会议的争论,作为修正案,直接进入了美国宪法。制宪会议上,需要讨论的是制度设计的具体方案,所以,让人看起来,宪法之父们好像都是共和主义者。他们的确是共和主义者,但首先是自由主义者。他们的共和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
4、其他政治思想举要
政治思想的其他一些要素的古今之变,都可以用个人主义和个人的成长来解释,这些要素都经过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发展过程。这些思想古代中世纪就有了,现代还在继续发展,那么,它为什么是现代的?就是因为个人主义的因素。
(1)混和政体
我们熟悉的传统混合政体思想怎样变成了现代的分权制衡思想?两者的根本区别在哪儿?根本性的区别不在于制度形式和权力结构,不在于分权的方式,这都是技术问题,这些差别并非实质性的。两者的根本差别是出发点不同。古代混合政体调整的是统治者内部不同等级身份团体间的关系,是分配权力的一种方式。搞混合政体和分权制衡都是为了共同体的利益,使共同体内部关系得到调整,使公权力不致于损害共同体。但你看孟德斯鸠怎么说?他说政治的目的是自由,他这个自由,是个人自由,是消极自由。在他看来,对自由最大的威胁来自掌权者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见,他所推崇的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其出发点是保护个人自由。这是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们想都不会想的。所以,孟德斯鸠的这种分权制衡不是共和主义,是自由主义。如果说他是共和主义,也是现代共和主义了。在他之前洛克阐述的分权学说,其目的是保障人权。现代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都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石建构起来的。
看起来,孟德斯鸠继承了古典混和政体思想,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波利比阿、西塞罗他们的思想都失传了,洛克和孟德斯鸠根本不知道先人的这些思想,他会不会也发明出分权制衡思想?我想会的,他从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出发,就会想到对权力的分割与制衡。这种权力结构是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基点上的自然引伸。
(2)宪政
宪政这种权力结构,其基石就是人权。为了保护人权,就必然是这样一个权力建构。但宪政思想也有一个从中世纪到现代的发展过程。
我们知道,限权思想在中世纪就出现了,但是,中世纪限制权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教会、特定的等级、城市、行会等的特权,而现代是为了保护普遍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现代宪政的一个基本预设就是个人和国家权力的直接冲突,以前压根儿就没有个人和国家权力的直接相遇,国家权力只是和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和等级身份的特权相遇。中世纪人们吁求的自由,是教会自由、贵族自由、城市自由,其实是等级特权,只有到现代才有个人和国家权力的直接相遇,才有在个人和国家权力之间划出一道界限的问题。现代宪政的基本预设,是个人与国家权力间的对立和冲突,没有个人的觉醒和成长,就不会有现代的宪政。现代宪政继承了中世纪宪政的某些形式,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3)人权
权利和人权的关系也是一样。古罗马已经有了权利的初步概念,但那个时候主要是集体的权利,是等级、阶级、团体、机构的特权,是一种由身份而来的资格和权益,虽然在罗马帝国时代,等级的权利逐渐向个人权利转化,但这个转化没有完成。到现代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普遍的、平等的、抽象的个人权利。所以,由权利和义务的合体到纯粹权利的演变,由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演变,由历史权利和等级特权到普遍抽象权利的演变,就是权利的个体化。完成了权利个体化的进程,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
(4)自由
我们都熟悉贡斯当的两种自由理论:古代是政治自由,现代才会有个人自由。政治自由是集体自由,是以等级为基础的,某个等级享受或不享受自由,而不是某个人享受或不享受自由。每个个体的自由依其身份而定。个人自由,是以独立的个人为主体的。至于消极自由,本身就是非常个人的事情。
(5)平等
平等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其内涵经历了多种形态的演变。
古典时代的平等是等级身份的平等,同样等级身份的人内部相互平等。贵族相互是平等的,自由民内部是平等,但不同等级间是不平等的。不论平等或不平等,都是以某种身份为基本单位,不是以个体为基本单位。基督教信仰确认所有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这个“所有人”仍是个模糊的整体概念,上帝“选民”的概念也是个模糊的整体概念。它需要基督教信仰和宗教生活的长期滋养,才逐渐走向个体化。而文艺复兴以后出现的人格平等、个人权利的平等观念,才是现代的内容。它是以个体为基本单位的,平等的主体是个人。
(6)政治参与
古代民主共和制度下就有政治参与,并且曾经非常发达,像雅典民主鼎盛时期,其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都是现代发达的民主国家所不及的。亚里士多德讲过,因为大家都享有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所以不论参政是好是坏,总得让大家参与。你不让他参与就否定了他自由公民的身份。所以,参与是由身份而来的一种资格。而现代民主理论确认,参与的主体是个人,参与成了个人权利的一部分,其参与公共事务的主要动力也是维护个人权利。人们出于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参与公共事务,民主本身主要成为保障人权的一种制度形式。英国现代民主诞生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英国人不是争民主而得民主,而是争自由而得到了民主。为了保障自由,他们要控制权力,要参与公共事务。他们的本意是要自由,在争自由的过程中得到了民主。当然,参与使他们获得作为国家一个成员的尊严,参与使他们能够追求公共利益,参与是他们的美德之一,参与使他们实现在公共领域的价值,这些是古今政治理论都一致认可的,但只有将参与作为个体的权利,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这才是现代思想所独有的。
(7)政教分离
古典时代没有政教分离,严格说来,中世纪只有政教分化,或可称为政教分立,没有政教分离。但中世纪的政教分化或分立是现代政教分离的前身。中世纪关于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之间分立的观念,为的是维护教会的自由。要知道,教权派高举教会自由的旗帜,抵制王权的侵犯,所维护的不是信徒的个人自由,而是教会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教权与王权的真正分离。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有一种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交叉渗透的关系。只有到现代,才产生从保护个人自由出发要求国家权力不得干预个人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的要求。
在现代,在宪法上规定政教分离,为的是每个人的宗教生活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宗教生活被设定为个人的私域,国家权力不得进入。中世纪王权与教权的连体与对立,转换为个人与国家权力的分离与对立;国家权力扩张的边界不再是教会,而是信徒个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教会与国家权力的对立,转变为个人与国家的对立、个人宗教生活领域与国家权力范围的划分。国家退出宗教领域后,留下的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只有这样,才会有现代的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彻底的政教分离思想。
5、早期现代政治思想的诸种理论基础
早期现代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大体上都可以这样来解释。
人文主义代表了个体的初步萌发,个人刚刚开始从整体中解放出来,有了初步的自我意识。虽然人文主义主要以文学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也渗透到那个时期的政治思想之中。
我们知道,新教神学与天主教神学相比,也更具有个人主义精神,让信徒抛开教会等中间环节,直接面向上帝。它把教会坚硬的外壳打破,将其还原为一个个独立的信徒。现代个人萌生时,主要面对两个束缚:一个是教会,一个是世俗社会结构。新教思想冲破了第一个,霍布斯解决了第二个。在政治哲学上,霍布斯是第一个彻底的个人主义者。他的个人主义是没有上帝的新教,也就是新教思想的世俗化。
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理论更明显,为什么这个时期大家讨论的问题都要回溯到自然状态,从自然状态出发作出论证?这也很简单,正是这样一种抽象,把现存的社会关系,把束缚人的各种因素都给抽象掉了,从而将社会还原为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自然状态的逻辑推论过程,几乎是与个人从共同体中获得解放的过程一致的。
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理论相联系的社会契约论,本质上也是个人主义理论。古代的契约并没有突显个人主体,个人被笼罩于等级和团体之中。现代契约产生于原子化的自然状态,同时,也将这种原子化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预设。根据契约论,将人们联结为一个社会整体的,不再是任何有机的、天然的纽带,而是人为的和外在的契约。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都蕴涵着对个人的解放,也是解放了的个人的世界观。
理性主义也是个人的解放。古代的理性是人类的理性、宇宙的理性、上帝的理性,现代讲的是个人的理性。理性是形式,其内容则是人性。什么是符合理性的?符合人性的就是符合理性的。到黑格尔那里,启蒙运动的个人的主观理性被改造为客观理性、绝对精神、世界精神,这是压制个人和否定个人的反现代的思想。
理性经济人理论。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种个体,即理性经济人,在政治领域获得解放之前,首先在经济领域获得了解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实际上就是在市场经济这个场域下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这种个人先是要求国家权力后退,给个人留下自由的发展空间;要求国家权力的抽象化(而非私人化);遵守可预期的规则(而非任性而为)。后来,这种个人又对政治权利提出了要求,经济人转变成了政治人,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