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别忘记这项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
来自公众号:小陈税务 xiaochenshuiwu
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实务总结
总结一下,贵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第六条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对于“第六条第(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和“第六条第(四)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本身高新技术企业也要该项要求,也就剩下一个条件了“第六条第(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也就是说,满足 “第六条第(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要求”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优惠政策,即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需要提醒的是,不是说高新技术企业就一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有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要求,只是不需要按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来得及
提醒一下,现在还来得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登录国家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建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进行自主评价,网址www.innofun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