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关键供应商地位 积极收回破产前欠款

2009-06-19 15:56730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底至2008年2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陆续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170万美元的营养保健品,最后一笔出运的收汇到期日为2008年2月29日。08年3月11日,买家向法院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由于本买家项下的所有出口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

二、案件处理

经了解,B公司是一家1979年成立的营养品和维他命生产、批发企业,2002年曾申请过第11章破产保护,经过注资重组后B公司走出破产,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员工约2200人。经了解,2008年B公司再次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的主要原因是,B公司生产的OTC产品被FDA召回,处理相关召回产品并根据FDA标准进行整改,使B公司产生了大量额外支出,严重影响了现金流动性。

通过破产法院,我们进一步了解到,B公司具有强烈的继续经营意愿,以维生素、软骨素为主的营养保健品业务仍然经营良好,是其重要的利润和现金流来源。B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支付关键供应商货款,要求关键货物继续供应计划”的动议,并申请到了7400万美元贷款来支付关键供应商货款。A公司作为B公司软骨素的主要供应商,同时也是国内唯一的“关键供应商”,被列入上述计划之中。

根据“关键供应商”计划,B公司提出愿意支付A公司170万美元的欠款, 前提是A公司按照破产前的交易条件,即OA90天的支付方式继续供货。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买家支付破产前欠款170万美元,A公司以OA 45天的方式继续进行交易(双方在破产前6个月内曾经按照OA45天的方式进行过交易)。5月7日,A公司收到全部欠款,并在中国信保的支持下,继续对B公司供货。目前,B公司采用生产外包的模式继续经营,市场需求旺盛的几种产品销售良好,为改善B公司的现金流奠定了基础。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A公司虽然仅仅是债权等级劣后的无担保债权人,但最终却获得了全额的、优先的清偿。这和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等待部分分配的命运有着天壤之别。A公司之所以能够成功追回破产前的欠款,关键在于A公司被列入了B公司的“关键供应商”计划。关键供应商,通常是指供应买家销售所需的特定种类、必要的或不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破产程序中,关键供应商是指维持破产期间企业继续存续的核心业务相关的供应商,包括美国国内和外国供应商。对于一家规模较大的破产企业,拥有十几个甚至上百个关键供应商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酌情同意以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清偿关键供应商破产前业已形成的债权。在美国破产法律实践中,由于关键供应商之间的实力差别较大,并不是每一个关键供应商都可以像本案中的A公司一样全额收到欠款;但总体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关键供货商”收回的欠款肯定比普通无担保债权人按正常清偿顺序分配所得高出许多。另外,在买家破产后,关键供应商与买家交易的货款相当于“无担保优先债权”,将从破产财产中优先进行支付,比无担保债权的等级要高,收汇更有保障。

本案中提及的“关键供应商”计划,虽然在破产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过去十年破产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却得到了广泛运用,形生了诸多判例,而不同法院在操作过程中对是否批准关键供应商计划,以及如何确认关键供应商的身份存在不同的理解。中国出口商有必要了解“关键供应商”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潜在的风险,以便积极地运用这一工具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一)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对无担保债权人意义重大。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内信贷紧缩,许多美国企业的信贷额度被缩减。一些美国企业资金紧张,资不抵债,不得不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希望通过重组走出困境,继续经营。美国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重在对债务人的保护,在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所有债权人都要停止追讨。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同时与债权人商讨重组方案。如果重组方案能够得到多数债权人确认并获得法院的认可,债务人将最终走出破产保护程序,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以来,进入第11章破产重组程序的美国企业明显上升,中国出口商的债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为在破产重组程序中,即使最终达成重组方案,债权人可以获得清偿的债权一般会大幅缩水,大部分货款最终无法获得清偿。在此情况下,如果中国出口商能够成功获得“关键供应商”的身份,债务人破产前拖欠的货款将有可能获得全额清偿。

(二)获得“关键供应商”的操作程序。

过去十年里,在许多第11章破产保护案中,申请“关键供应商”的动议已经成为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关键动议。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律师将会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将一些供应商确定为“关键供应商”,申请法院授权债务人清偿对这些供应商在破产前产生的债务。法院将会审核该动议,裁定享受“关键供应商”身份的供应商范围。如果经法院裁定为“关键供应商”,该供应商破产前的债权将会得到清偿(有时双方谈判的结果是债权得到部分清偿),而该供应商也必须根据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继续向债务人供货。一般而言,继续供货的交易条件不能低于破产前双方通常使用的交易条件,但如果在破产前双方曾使用过一些对出口商而言风险较小的交易条件,出口商也可以努力争取。例如,本案中债务人要求按OA90天的支付方式交易,但在B公司破产前双方也有过以OA45天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最终A公司经过多轮谈判成功获得了在破产后以OA45天的支付方式继续供货的交易条件。

(三)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一,由于“关键供应商”身份应由法院确认,而法院最终是否会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授予某个供应商“关键供应商”的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往往会承诺给予供应商“关键供应商”身份,要求供应商继续供货,而一旦法院最终没有批准债务人的相关动议,将导致供应商破产前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破产后还要承担继续供货的风险。

第二,即使破产法院批准了债务人的动议,并授予供应商“关键供应商”身份,但由于这种安排会影响其它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一些债权人有可能对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诉。在Capital Factors, Inc v Kmart corporation(2003)一案中,美国第七巡回法院推翻了原有的关于“关键供应商”的裁定,并要求债务人追回已经支付给“关键供应商”用于清偿破产前债务的款项。由于货款被追回,造成一些供应商资金紧张而最终走向破产。

第三,根据美国法院的统计数据,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的企业最终能够走出破产程序,完成重组的不到20%,而其余的将会转为第7章清算程序。由于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的供应商需要按照破产前类似的支付条件继续向债务人供货,当债务人无法完成重组时,债务人的资产有可能无法清偿供应商的到期货款,导致供应商产生新的坏账。

综上所述,在次贷危机下,美国企业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的情况增多,中国出口商面临更大的收汇风险。虽然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后也会面临一些风险,但如果出口商能够有效的控制后期出货的金额,就有机会及时收回破产前的大额到期货款。因此,中国供应商在遇到第11章破产保护后,应积极尝试成为“关键供应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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