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网贷整改106条细则 逾期未登记平台或难备案
1月19日,深圳市金融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逾期未能登记的平台将不纳入本次检查,各区可以不接受逾期未登记平台的备案登记。
1月19日,深圳市金融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逾期未能登记的平台将不纳入本次检查,各区可以不接受逾期未登记平台的备案登记。
本次整改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整改范围、时间和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前,立即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参见附件1)申请登记整改。逾期未申请登记的P2P企业将不纳入本次现场检查,各区可以不接受逾期未报的P2P企业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二、整改标准和注意事项。上述P2P企业应逐条依照《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指引表,并在向各区申报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指引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股东、待偿余额等)盖章件。前期已进行现场检查的P2P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银监会和我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整改进度。其中,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P2P企业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违规存量业务的化解,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P2P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三、经营地址变更问题。为有序开展现场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深P2P企业在向各区申报登记后,不得在市内随意变更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待验收通过后再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若因变更造成验收问题,其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按照银监会《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文件要求,我市各有关部门将严格验收标准、扎实做好整改验收工作,对于在2018年6月30日前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市整治办将协调市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本次通知中,还一并下发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整改验收指引共分六大类106条,相较于去年10月传出的148条整改细则,减少了102条。
整改指引中主要对自融、资金池、违规承诺本息、地推、期限错配、违规开展资产证券化、违规开展校园贷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网贷机构向出借人明示或隐性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网贷机构开展借款人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不匹配的借贷撮合或出借人债权转让业务”这两种行为均被禁止。
同样,违规放贷、房地产相关贷款、虚假标的等行为也都在禁止名单上,若标的无特殊情况借款展期次数超过2次的行为也不被允许。
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