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近日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还配套出台了《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和《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以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来源:陕西日报 记者:高振博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近日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还配套出台了《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和《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以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实施细则》在贸易便利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金运作灵活性、开放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等方面突破了现有的外汇管理政策。《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进一步简化企业贸易单证审核。企业方面,所有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均可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申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不受自贸试验区外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管理等级的限制。银行方面,放宽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电子单证业务的限制条件。
外汇资金收付更加便捷。自贸试验区内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外币租金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可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开放衍生品交易市场。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支付。
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一方面,放宽企业准入门槛,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另一方面,扩大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参与主体范围,具备一定特征且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