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2009-06-18 15:44 5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延续至2010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通知明确,所涉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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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政部 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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