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私募基金托管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已逐步成为高净值人群投资理财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新闻媒体时不时报道各种投资平台卷款跑路的消息,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平台出问题,对投资者的冲击非常大,不由得联想到自己投的私募基金,是不是也有可能会被卷款跑路了。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
导读
私募基金资金安全的核心是有金融机构负责基金托管,基金托管不仅仅是保管基金资产,而且要负责净值的核算、资金的划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等,从而有效的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资金隔离开,基金管理人只能按合同的约定来投资,无法调拨资金。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已逐步成为高净值人群投资理财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新闻媒体时不时报道各种投资平台卷款跑路的消息,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平台出问题,对投资者的冲击非常大,不由得联想到自己投的私募基金,是不是也有可能会被卷款跑路了。
投资理财如果资金的安全都没有办法保障,那么一切都是空中楼阁。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清楚私募基金是如何保障资金的安全的,往往是基于对金融机构、投资顾问的信任,或者是看身边朋友投资了多年,都没有出现问题。然而,这个问题没有彻底弄清楚,始终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
一、 私募基金资金安全有保障的核心是有金融机构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都是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
二、 什么是基金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基金托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基金托管不仅是保管基金财产,还要负责复核净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三、 托管机构如何保障资金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
(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托管机构为每一个基金单独设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并且需要保留完整的账户信息15年,如果投资者对基金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存有怀疑,完全可以追溯该基金的会计凭证和交易记录,基金的运作情况,事后是完全透明的。
四、 如何确保基金资产不会被非法挪用或非法侵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基金管理人如果需要动用资金,需要先给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来划拨资金,如果投资指令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等,基金托管人可以不执行投资指令,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什么样的机构具备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详细规定了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要求:对申请机构的净资产、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软件系统、办公场所、风控体系等做了具体的要求。
六、基金托管机构违规、违法怎么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